第三十条有以下情形的,可进行市场干预:
(一)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的;
(二)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三)电力交易平台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间无法进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竞价交易的;
(五)电力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市场干预的主要手段包括:
(一)改变市场交易时间、暂缓市场交易;
(二)调整市场限价;
(三)调整市场交易电量;
(四)其他维护市场正常交易和竞争的手段。
第三十二条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信委对本规则的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对电力用户及发电企业和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信委、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