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出清方式。
第九条集中竞价交易采用交易双方分别申报交易电量和价差的形式,按照“价格优先、容量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成交。
发电企业申报上网价差时,以参加直接交易的机组上网电价为基准,电力用户以自身执行的目录电度电价为基准。
第十条发电企业按机组申报上网电量和上网价差,电力用户按户号及电压等级申报用电量和用电价差。申报价差的最小单位为0.001元/千瓦时,电量最小单位为100万千瓦时。
价差为正数(负数)时,表明直接交易申报的发电价格高于(低于)现行发电上网电价,直接交易申报的电力用户用电价格高于(低于)现行目录电价。
第十一条发电企业的每台机组只能申报一个价差及对应电量,电力用户同一户号下的每个电压等级只能申报一个价差及对应电量。电力用户及发电企业申报的电量不大于允许申报的电量上限。
第十二条申报电量的分解。发电企业申报的电量应包括总电量和分解到机组的电量,电力用户申报的电量应包括分解到户号的电量。
第十三条交易申报开始后,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交易电量和价差。申报期间,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可以多次修改申报数据,以交易申报截止时间前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作为最终申报数据。
第三章交易出清
第十四条交易申报截止后,交易出清价格按边际统一出清或高低匹配出清方式形成。电力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
第十五条边际统一出清方式:
(一)按照“价格优先原则”对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由低到高排序,电力用户申报价差由高到低排序。
(二)申报价差相同时,按容量优先排序;容量相同时,按交易申报时间排序。
(三)按市场边际成交价差作为全部成交电量价差统一出清。
(四)若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边际成交价差不一致,则按两个价差算术平均值执行。
第十六条高低匹配出清方式:
(一)将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申报价差配对,形成竞价交易价差对。
价差对=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电力用户申报价差
(二)价差对数值为正值时不能成交。价差对数值为0或负值时,按照价差对数值小者优先中标的原则进行交易。成交电量总额不得超过发布的集中竞价交易电量规模。
(三)按照“价格优先原则”对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由低到高排序,电力用户申报价差由高到低排序。最低价差的发电企业与最高价差的用户匹配,依次类推直至匹配电量达到公布的集中竞价交易电量规模或者一方可成交的电量全部匹配完。成交价差为配对双方价差的算术平均值。
(四)价差对数值相同时,按容量优先排序;容量相同时,按交易申报时间排序。
第十七条无约束交易结果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如存在未通过安全校核的机组,调减相应电量后将校核结果交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安全校核结果,按以上原则再次进行交易,并将交易结果交给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依此类推,直至全部通过安全校核。
调度机构应将有关机组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原因一并转交电力交易中心,由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
第十八条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发布交易结果,包括但不限于:
(一)成交总电量,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成交电量;
(二)成交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平均申报价差、最高及最低申报价差;
(三)实际结算平均价差;
(四)有关机组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原因。
第十九条交易结果发布后,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及时对交易结果进行核对,若有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由电力交易中心会同调度机构进行解释。逾期未提出问题的,视为无异议。交易出清后公告的各方交易结果,具备与纸质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电力交易中心应加强交易申报数据保密管理,制定严格的保密方案,从技术手段、管理措施上确保数据安全、不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