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交易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于跨月的直接交易,交易平台原则上按照日历进度预分配合同周期内的月度计划。允许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根据交易出清结果和交易平台预分配的月度计划,自行协商电量的分月安排事宜并报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对交易电量的分月安排通知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与执行,并报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与集中交易成交电量的偏差和由此导致的发电上网电量偏差处理以及其它事项,按《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办法》(苏监能市场2014〔9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交易结算
第二十三条电力交易平台发布的交易结果和分月计划安排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约定的执行周期内,允许直接交易电量按照月度滚动执行。在合同约定执行周期末月,偏差电量纳入违约考核。其中,集中交易电量优先于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结算。
第二十五条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电费按照全口径电价加上成交价差计算(环保设施投运的扣减、处罚按照相关考核规定执行);电力用户的直接交易电费按照目录电价加上成交价差计算。
发电企业结算电费=结算电量×(上网电价+成交价差)
用户支付电费=结算电量×(目录电度电价+成交价差)。
第六章交易监管
第二十六条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对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及其市场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一)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
(二)进入和退出交易市场的情况;
(三)执行交易规则的情况;
(四)披露信息的情况;
(五)交易申报数据保密执行情况;
(六)直接交易电量的分月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
(七)直接交易电量的结算情况(含偏差考核)等。
第二十七条交易双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电力交易中心经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授权责令其中止市场交易,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提供虚假注册资料的;
(二)行使市场操纵力的;
(三)交易电量履约率连续两个月低于60%的责任方;
(四)违反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
(五)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六)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
(七)其他违反电力市场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交易双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电力交易中心经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授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强制退市、注销,两年内不得参与市场交易,并向电力用户及发电企业公布中止原因: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电力用户破产或发电企业全部发电机组退役的;
(三)滥用市场力、串谋及其他严重违约等情况导致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扰乱的;
(四)拖欠直接交易电费无偿还能力或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予以解决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经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授权,电力交易中心和电力调度机构可以进行市场干预,并向电力用户及电力企业公布干预原因。
市场干预期间,电力交易中心和电力调度机构应详细记录干预的起因、起止时间、范围、对象、手段和结果等内容,并报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