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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侧改革引领新用电需求(2)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作者:曾鸣  2016/7/14 11:52:06  我要投稿  

引领新用电需求的必要性

新用电增量是电力行业稳定良性发展的基础。2015年我国用电量增速相较2014年下滑3.3%,为1974年以来的年度最低水平。全国发电设备利用小时3969小时、同比降低349小时,已连续三年下降。“十二五”时期,全社会用电量年均增长5.7%,比“十一五”时期回落5.4个百分点,电力消费换挡减速趋势明显。目前,我国电力装机过剩,尤其是火电装机过剩的问题尤为突出,一方面不利于相关投资的回收,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清洁能源的消纳。激发并引导新生的用电需求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预计“十三五”期间,随着经济进入新常态,用电量将保持中低速增长。然而,我国的电源项目规划是基于经济增速相对较快的“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对未来用电需求的预测来进行的,这也使得我国在2015年出现了“用电增速放缓”和“电源投产增加”的矛盾。该矛盾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国电力行业稳定良性发展:不仅使得电源的设备利用率下降,导致已投建的电源项目难以收回成本;同时也不利于我国清洁能源的推广利用,使得弃风、弃光、弃水现象不断加剧。在这一背景下,新用电增量有助于拉动用电量增长,从而提升电源设备的利用效率,缓解投资回收压力;同时,能够有效减少“三弃”,为清洁能源的消纳带来空间。综上所述,新用电增量将为我国电力行业稳定良性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新用电终端种类是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优化的动力。根据相关预测,化石能源在未来仍将是我国能源结构,尤其是一次能源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清洁、经济地使用化石能源是我国能源、环境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将化石能源转化为二次清洁能源的化石能源利用方式,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和能效效益,同时便于集约化管理。因此,新用电终端种类的出现,无论是用于满足生产生活新需求的全新用电领域,还是通过以电代煤、以电代油等手段将已有的用煤、用油终端转化为用电终端,对于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优化都有显著的作用,同时也为以清洁能源代替化石能源的趋势提供了空间。此外,新用电终端种类的出现还能够通过上下游产业链的逐渐形成带动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并推动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从而对我国的经济增长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新用电模式是电力市场建立健全的契机。相对单一的用电模式使得对用户的用电需求划分趋于单一,不利于售电机构面向不同用户采取激励措施并拓展自身的业务模式,也不利于激发电力供需双侧的多元博弈,进而构建充满活力、机制健全的电力市场。新用电模式的产生使得对于用户的划分更为细致多样,从而为需求响应、能效激励等市场机制创造了可行性和操作空间。在此基础上,将产生针对各类用户需求的多种新兴电能服务供给机构,这些新兴机构能够提供多种类型的电能服务业务,并在市场主体间挖掘更多竞争与博弈的空间,从而进一步推动市场机制的完善。因此,新用电模式有助于拓宽现有的用电、供电思路理念,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

如何通过售电侧改革引领新用电需求

售电侧是指从售电公司向上游企业购电开始,到电力用户从售电公司获取电能或电力用户直接到电力市场购电的整个环节。我国售电侧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电力消费者与电力生产者因为市场体制原因被隔离,使得价格信号难以向用户有效传导,导致局部地区电力供需不匹配、电力过剩或者短缺等问题;二是由于售电市场内只有单一供电企业,“单卖多买”的市场结构导致电力用户普遍缺乏选择权和议价权,自主调节、节能减排和创新能力难以充分发挥,电能利用效率偏低。针对出现的问题,9号文及相关配套文件提出要推动售电侧改革,就是要在售电环节引入其他主体共同参与电力终端的销售业务。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构建多个售电主体,打破售电垄断;二是逐步给予用户自由选择权,形成用户自主购电格局。

售电市场竞争引领新用电增量

售电侧竞争能够还原电能的商品属性,形成价格信号刺激用电增加。同时,随着售电市场相关机制、规范等框架的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的权益将得到有效保障,这将鼓励市场主体更多地参与电能交易,激发潜在的用电需求。

价格信号影响边际成本刺激用电增加。随着售电侧的逐渐放开,电力的商品属性将得到还原,未来售电价格将更多地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通过供需双侧博弈、供给侧和需求侧的内部竞争将形成动态的价格信号,从而对需求侧的电力消费情况产生影响。

由于过去我国电力市场中存在的交叉补贴现象,使得工商业用户的电价始终处于相对高位。9号文中明确指出,要在售电侧改革的进程中妥善处理交叉补贴问题。预计未来工商业用户的电价将受到市场价格影响而发生动态变化,并且具有一定的下降空间。这一降价潜力能够刺激工商业用户(尤其是生产成本对电价敏感度较高的用户)在符合国家相关能耗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扩大生产计划,增加用电。在此基础上,相关用户还能够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同步扩张生产规模,从而形成可观的新用电增量。

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保障买卖双方质量,有助于提升市场主体积极性。9号文对售电公司、市场化用户准入条件建立了公平、开放、透明的准入机制,售电公司和市场化用户都应进入省级政府公布的年度目录,并在交易机构注册。其中,售电公司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所申请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设备、场所和从业人员;市场化用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国家节能环保标准。考虑改革初期配套政策、监管机制和信用体系还有待持续完善,准入门槛的设置不宜过低,确保其具备与从事售电业务相适应的财务、技术、人员等条件。同时,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破产倒闭的市场主体,须强制退出市场。此外,售电市场的运行质量和市场活力取决于各市场主体的质量和活力,适当提高准入标准,能够真正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从而能够更好地激发用户用电需求,引领新用电增量的产生。

售电市场服务多样化引领新用电终端种类和新用电模式

售电侧改革放开了用户的选择权,符合条件的大用户还可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售电机构之间为了吸引并把握用户资源,将开展多种层次的竞争,不断探索市场的潜在增长空间,对用户的特性进行深入挖掘,而多样化的电能服务,将能够引领新用电终端种类和新用电模式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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