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用户按照有关规定与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并严格执行电网调度管理规定,按要求参与有序用电工作。
第二十五条电网营销部门要按月跟踪试点用户用电情况,每月26日前将用户用电情况反馈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将电量偏差情况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山东能监办,并按照有关要求滚动调整对应机组发电量计划。
第二十六条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本程序竞价要求建设集中竞价交易平台,做好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电力交易机构加强企业申报数据保密管理,确保交易数据安全。明确涉密信息知情人,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山东能监办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程序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双边协商,是指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自主协商确定交易电量和价格,形成无约束交易意向,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二)发用双方集中竞价撮合,是指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直接交易需求,由交易平台按照规定计算方法进行出清计算,形成无约束交易意向,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三)集中代理竞价,是指仅发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直接交易需求,电力交易机构作为用户代理方统一通过交易平台组织发电企业竞价,由交易平台按照规定计算方法进行出清计算,形成无约束交易意向,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程序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 工作程序自2016年6月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