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年度直接交易工作启动后,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发用双方合作需求,搭建双边协商平台,本着协商自愿原则,为发用双方衔接沟通做好服务。及时跟踪所辖地区试点用户与发电企业衔接情况,双边协商交易日期截止后,汇总整理用户双边协议签订情况,报送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山东能监办)根据双边协议签订情况,确定集中竞价交易参与企业及电量,通过山东电力交易机构发布。各市场主体应按照电力交易机构要求在交易平台进行注册,取得集中竞价资格。
第九条 先采取发用双方集中竞价撮合方式,若衔接完成全部交易电量,则不再组织集中代理竞价;若未能衔接落实全部交易电量,则剩余电量采取集中代理竞价方式。两种集中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程序相同。
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山东能监办、电力交易机构确定开市时间。开市后第1个工作日,电力交易机构发布交易公告。第2个工作日开始至第4个工作日,开放交易申报,每天交易申报开放时间为9:00-17:00。市场主体按照交易公告中明确规定的数据申报时限向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数据申报。
第十一条 交易申报结束后,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出清方式确定成交电量及价格,形成出清结果,1个工作日内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并将校核结果返回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
若安全校核不通过,调度机构应及时通知交易机构剔除不合格交易申报数据后再次进行无约束出清,重新送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直至全部通过安全校核。
第十二条 交易机构收到安全校核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平台向交易市场主体发布交易结果。市场主体应及时对交易结果进行审核,若有问题在1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机构提出,由交易机构会同调度机构进行解释。逾期未提出问题的,视为无异议,交易闭市。
交易结果应包括:成交总电量,各市场交易主体成交情况,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市场闭市后3个工作日内,电力交易机构将交易结果分别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山东能监办。
第十四条 及时调剂电量余缺。若年中用户实际用电量与年初签订合同电量合计偏差超过10亿千瓦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山东能监办启动集中竞价交易。原则上偏差电量交易优先满足现有试点用户新增产能用电参与交易;若仍有交易电量空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适当增选用户,不限定年度集中竞价交易频次。
第十五条 若年中扩大直接交易电量规模,首先安排新投产机组按照年初确定机组参与交易容量比例参与交易,参与市场交易的容量不再下达计划内电量。交易方式采取先双边协商、再集中竞价的顺序,组织实施程序与年初相同。若新投产机组双边协商未能成交,或成交电量未达到全部交易电量规模,剩余电量采取集中竞价,所有准入发电企业均可参与竞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