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竞价方式
第十六条 数据申报。市场交易主体按照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数据。申报数据主要包括电量、价差及执行时间(分解到月)。
发用双方集中竞价撮合方式为发电企业和用户共同申报,发电企业申报的电量应包含总电量和分解到机组、到月的电量,用户申报电量应包含总电量和分解到月的电量。集中代理竞价方式仅发电企业申报,申报电量应包含总电量和分解到机组、到月的电量。
发电企业每台机组只能申报一个价差和一组电量,用户只能申报一个价差和一组电量。
第十七条 价格基准。全部参与集中竞价的机组均统一采用全省直调公用机组加权容量平均上网电价(不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作为申报价差的报价基准,用户以自身执行的目录电量电价为基准。全省直调公用机组加权容量平均上网电价由省物价局公布。如遇年中电价调整,则由省物价局重新核定公布。
集中竞价实行申报价格限制,由电力交易机构对卖方和(或)买方分别提出最高、最低申报价格建议,形成允许的申报价格区间,报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意后执行。申报价格区间的设定应充分考虑当期的发电成本及电力供需形势。
第十八条 申报要求。市场交易主体申报电量最小单位为100兆瓦时,申报价差最小单位为0.1元/兆瓦时。价差为正数(负数),即发电机组上网电价高于(低于)全省直调公用机组加权容量平均上网电价,用户价格高于(低于)目录电价。开市期间市场交易主体可多次修改申报数据,以最后一次作为最终申报数据。
第十九条 市场出清。
1.发用双方集中竞价撮合方式。市场交易主体申报结束后,将发电企业和用户申报价差配对,形成竞价交易价差对。
价差对=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用户申报价差。
当价差对为正值时,双方不能成交。
当价差对为0或负值时,按照价差对由低到高排序,对相应申报电量依次匹配成交,直至成交电量达到公布的集中竞价交易电量规模或一方可成交电量全部匹配完成。当成交一方存在多个价差对相同的主体时,按等比例原则确定各自中标电量,并分解到机组、到月度。
市场边际成交价差作为全部成交电量的价差。
2.集中代理竞价交易方式。按照发电企业申报价差从低到高排序,对相应申报电量依次匹配成交,直至成交电量达到公布的集中代理竞价电量规模,成交电量最低价差即为全部成交电量的价差。若成交价差点存在多台机组,则按照等比例原则分配至每台机组。
第二十条 市场维护。平台竞价中若出现发电企业报价明显低于本企业上年度平均燃料成本,或者有3家及以上发电企业报价相同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发电企业报价按无效报价处理,并取消其本轮竞价资格。按无效报价处理后,若市场边际出清价差未受到影响,其他发电企业报价及当次市场竞价结果继续有效;若市场边际出清价差受到严重影响,当次平台集中竞价结果无效,由其他发电企业重新进行平台竞价。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发用双方集中竞价撮合方式中,交易结果以交易机构正式发布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山东能监办报备的结果为准,市场交易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不再另行签订合同。
集中代理竞价方式中,由电力交易机构将电力用户按名称拼音首字母排序、中标发电企业按报价从低到高排序,对电力用户与中标发电企业配对。根据配对情况,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公司三方签订直接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山东能监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计划安排。电力交易机构根据交易结果安排发电机组的月度交易计划。直接交易电量不得在用户之间转让。发电机组因技术原因确实无法完成合同电量的,最晚在11月中旬前向电力交易机构提报转让申请。
第二十三条 交易结算。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按照“按月结算、年度结清”原则进行电费结算。
发电企业电量结算的优先顺序为:先集中竞价交易电量,再双边协商交易电量,最后为基数计划电量。机组上网电价中包含环保价格的,相应地加上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价格,作为结算价格。
交易用户电量结算的优先顺序为:先集中竞价交易电量,再双边协商交易电量,超出部分以目录电度电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