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电力供应,在当代社会,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更不要说对企业的生产了。影响最严重的恐怕要算躺在手术台上已开脑或破肚的病人,生死攸关。
正因为如此,刑法将故意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定性为重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谓电力设备,是指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如供电系统的调相机、变压器、高压线路、导线、避雷线、绝缘子、登杆塔的抓梯和脚钉,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附属设施,等等。
导致电力设备被破坏的,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两大类。
对于自然灾害,比如地震、山体滑坡,比如飓风、洪水,人们只能预防,在建设和保护过程中考虑防灾减灾,并做好应急处置预案。这方面随着技术的进步,预防和改善的空间越来越大。
人为的破坏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也可以分为有组织行为与自然人的个体行为。
作为战争行为的炸毁电力设备,作为恐怖袭击的破坏电力设施,包括2015年12月23日乌克兰电力公司的网络系统遭到黑客攻击,因而带来乌克兰西部地区大面积停电这类信息时代新出现的事件,那是国家安全层面的大事,主要靠政府、军队和国土安全部门采取对策,公民有配合支持的义务。
普通公民主要关心的是如何预防和制止一般性的破坏行为。
之所以在刑法中定性“破坏电力设备”为重罪,是相对于本罪与一般的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同。比如罪犯偷盗发电厂仓库中的铜线,与盗割正在使用的电缆的铜线,后者的罪恶就要严重得多,因为造成的后果完全不同,即危害了公共安全。
又如,采用放火、爆炸等方式破坏电力设备,与一般的采用放火、爆炸等手段作案也不同,由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属特别法条,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规则,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来定罪量刑,结果一定重于一般的放火罪、爆炸罪,同样也是因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性质特别严重。
然而,尽管刑法规定了“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严重性质,量刑是严厉的,但是故意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还是大量存在。
从客观上讲,当然是电力供应已在全国城乡普遍布网。而大规模、社会化、常规的电力供应,必然要依赖电力生产和输送系统:从跨山越水的远程传输到用户社区的变压转换,任何一个节点出了问题都有可能影响全局。这首先是好事,想起我1960年代上中学还在点煤油灯,我湖北江汉平原老家1980年代初才有电灯,真有恍如前世的感觉。即使这客观上造成了巡视和保护供电设备的困难,那也是社会发展的必要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