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考核、补偿与结算
第三十六条对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当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造成基本辅助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需接受考核,对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进行补偿。
第三十七条 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上网电量峰平谷比例,依据本细则,按月考核。
第三十八条 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发生未调峰或反调峰,未调峰考核电量及反调峰考核电量电费不支付给发电企业,纳入有偿辅助服务资金收入。
第三十九条 水力发电企业发生未丰枯调节,未丰枯调节考核电量电费不支付给发电企业,纳入有偿辅助服务资金收入。
第四十条 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发生超发或欠发,超发考核电量及欠发考核电量电费不支付给发电企业,纳入有偿辅助服务资金收入。
第四十一条 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发电企业发生超发或欠发,超发考核电量及欠发考核电量电费不支付给发电企业,纳入有偿辅助服务资金收入。
第四十二条 生物质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在1.2万千瓦及以下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发生超发或欠发,超发考核电量及欠发考核电量电费不支付给发电企业,纳入有偿辅助服务资金收入。
第四十三条 发电企业每月纳入有偿辅助服务资金收入的上网电量(简称“考核电量”,下同)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水力发电企业当月考核电量=未调峰考核电量+违反调度指令电量+未丰枯调节考核电量
(二)当月超发时,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当月考核电量=未调峰考核电量+违反调度指令电量+超发考核电量+以前月度未结算欠发考核电量
当月欠发时,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当月考核电量=未调峰考核电量+违反调度指令电量+欠发考核电量+以前月度未结算欠发考核电量
(三)当月超发时,生物质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在1.2万千瓦及以下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当月考核电量=反调峰考核电量+违反调度指令电量+超发考核电量+以前月度未结算欠发考核电量
当月欠发时,生物质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在1.2万千瓦及以下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当月考核电量=反调峰考核电量+违反调度指令电量+欠发考核电量+以前月度未结算欠发考核电量
(四)风力发电企业当月考核电量=违反调度指令电量
(五)光伏发电企业当月考核电量=违反调度指令电量
(六)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发电企业当月考核电量=MIN[(违反调度指令电量+反调峰考核电量+月度上网电量预测超、欠发考核电量),(当月上网电量与月度上网预测偏差部分)×1.5%]
第四十四条 有偿辅助服务资金收入、支出按月度考核、统计,以年度为周期予以清算。
第四十五条 每年有偿辅助服务资金收入与实际支付给发电企业有偿辅助服务资金必须相等,即全年平衡。故每年实际有偿辅助服务资金分配系数(以M代称)=年度有偿辅助服务资金收入/年度名义有偿辅助服务金支出。
每个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实际得到的有偿辅助服务资金=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年度有偿辅助服务奖励电量×核批的上网电价×M
第四十六条 有偿辅助服务资金由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单独记帐,实行专项管理。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所有考核费用全部用于补偿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试验单位,审核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性能参数和辅助服务能力。
第四十八条 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对统计结果有疑问,可以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提出复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在接到问询的2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答复。
第四十九条 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对辅助服务统计、考核以及补偿等情况有疑问,经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协商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向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提出申诉,由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依法协调或裁决。
第五十条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年度辅助服务统计、考核和补偿情况明细清单报送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第五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将审核结果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发电企业对公示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反映。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将对发电企业提出的异议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十二条 每年3月31日前,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正式下文批准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结果生效,并在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如国家有相关政策出台,则按照国家新政策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未获得价格主管部门单独核定上网电价、在市州及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企业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执行情况由电网经营企业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