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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电网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2)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16/5/19 11:45:44  我要投稿  

第十条 有偿辅助服务是指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有偿调峰、有偿无功调节、黑启动、上网电量预测等。

(一)有偿调峰是指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超出规定的基本调峰比例范围进行深度调峰所提供的服务。

当发电企业当月峰平谷实际比例不超过当年有偿调峰峰平谷比例(简称“有偿调峰比例”,下同),视作发电企业提供有偿调峰服务。

即:发电企业当月平段电量/峰段电量≦当年平段有偿调峰比例

发电企业当月谷段电量/峰段电量≦当年谷段有偿调峰比例

水力发电企业、燃煤发电企业、综合利用发电企业、生物质发电企业、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发电企业有偿调峰比例按第四章规定执行。

(二)有偿无功调节是指装机容量0.6万千瓦及以上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在进相功率因数低于0.97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或迟相功率因数低于额定值(火电一般为0.85,水电一般为0.9)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注入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无功服务。

第十一条 水力发电企业当月实际上网电量超过年度计划月平均水平的115%,则视该月份为丰水月份。

即丰水月份:当月实际上网电量﹥115%×年度计划/12

水力发电企业当月实际上网电量低于年度计划月平均水平的85%,则视该月份为枯水月份。

即枯水月份:当月实际上网电量﹤85%×年度计划/12

水力发电企业当月实际上网电量介于年度计划月平均水平的85%-115%之间(含年度计划月平均水平的85%、年度计划月平均水平的115%)时,则视该月份为平水月份。

即平水月份:85%×年度计划/12≦当月实际上网电量≦115%×年度计划/12

第十二条 违反调度指令考核电量,是指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违反电力调度指令生产的上网电量。电力调度机构每月应统计并出具关于直购非统调电厂拒绝执行调度指令情况(包括有功、无功调节等)。

违反调度指令考核电量=被考核发电企业装机容量×1小时/次×违反调度指令次数。

第十三条 未丰枯调节考核电量,是指水力发电企业超过年度上网电量计划的1.05倍(或调整后的年度计划)形成的电量,电力调度机构要求超发的除外。年度上网电量计划依据省能源局下达的发电量计划,由水力发电企业和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在年度购售电合同中约定,并可以根据水力发电企业来水和电网实际情况调整。如确为系统需要,且经所在区域地市电网经营企业书面证明和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确认后,未丰枯调节考核电量不超过年度累计上网电量的1%。

该项电量=MIN[(年度累计上网电量-年度上网电量计划×1.05(或调整后的年度计划)–电力调度机构要求超发的电量),1%×年度累计上网电量]

第十四条 未调峰考核电量,是指发电企业每月上网电量的平段、谷段电量高于当年基本调峰比例的部分的20%。如确为系统需要,且经所在区域地市电网经营企业书面证明和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确认后,平段未调峰考核电量不超过平段上网电量的0.5%,谷段未调峰考核电量不超过谷段上网电量的1.5%。

该项电量=MIN[20%×((MAX(平段电量-平段基本调峰比例×峰段电量,0)+MAX(谷段电量-谷段基本调峰比例×峰段电量,0)),(0.5%×平段上网电量+1.5%×谷段上网电量)]

第十五条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超发考核电量,是指发电企业每月上网电量超出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值偏差+5%部分电量的1/10,电力调度机构要求超发且书面确认的电量除外。如确为系统需要,且经所在区域地市电网经营企业书面证明和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确认后,超发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上网电量超出当月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值1.05倍的偏差部分的1.5%。

该项电量=MIN[(×(当月上网电量-当月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值×105%-电力调度机构要求超发的电量),1.5%×(当月上网电量-当月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值×105%)]

第十六条 生物质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在1.2万千瓦及以下综合利用发电企业超发考核电量,是指发电企业每月上网电量超出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值偏差的+15%部分电量的1/10,电力调度机构要求超发且书面确认的电量除外。如确为系统需要,且经所在区域地市电网经营企业书面证明和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确认后,超发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上网电量超出当月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值1.15倍的偏差部分的1.5%。

该项电量=MIN[×(当月上网电量-当月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值×115%-电力调度机构要求超发的电量),1.5%×(当月上网电量-当月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值×115%)]

第十七条 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发电企业在非供冷、非供热期内超发考核电量,是指发电企业在非供冷、非供热期内月度上网电量超出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值偏差的+15%部分电量的1/10,电力调度机构要求超发且书面确认的电量除外。如确为系统需要,且经所在区域地市电网经营企业书面证明和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确认后,超发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上网电量超出当月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值1.15倍的偏差部分的的1.5%。

该项电量=MIN[×(当月上网电量-当月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值×115%-电力调度机构要求超发的电量),1.5%×(当月上网电量-当月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值×115%)]

第十八条 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发电企业在非供冷、非供热期内欠发考核电量,是指发电企业在非供冷、非供热期内月度上网电量少于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值偏差的-15%部分电量的1/10,电力调度机构要求超发且书面确认的电量除外。如确为系统需要,且经所在区域地市电网经营企业书面证明和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确认后,欠发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值的0.85倍与当月上网电量的偏差部分的1.5%。

该项电量=MIN[×(当月月度计划×85%-当月上网电量-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欠发的电量),1.5%×(当月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值×0.85-当月上网电量)]

当发电企业当月上网电量为零时,欠发考核电量在后续月份补扣。该项电量=1.5%×(当月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值×0.85-当月上网电量)

第十九条 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欠发考核电量,是指在1、2、7、8、11、12月以及湖北省发布电力供应预警的月份,发电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包括设备故障、缺少燃料或燃料质量欠佳),上网电量未能达到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值偏差-5%的部分电量的1/10,电力调度机构要求超发且书面确认的电量除外。如确为系统需要,且经所在区域地市电网经营企业书面证明和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确认后,欠发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值的0.95倍与当月上网电量的偏差部分的1.5%。

该项电量=MIN[×(当月月度计划×95%-当月上网电量-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欠发的电量),1.5%×(当月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值×0.95-当月上网电量)]

当发电企业当月上网电量为零时,欠发考核电量在后续月份补扣。该项电量=1.5%×(当月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值×0.95-当月上网电量)

第二十条 生物质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在1.2万千瓦及以下综合利用发电企业欠发考核电量,是指发电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包括设备故障、缺少燃料或燃料质量欠佳),上网电量未能达到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值偏差-15%的部分电量的1/10,电力调度机构要求超发且书面确认的电量除外。如确为系统需要,且经所在区域地市电网经营企业书面证明和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确认后,欠发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值的0.85倍与当月上网电量的偏差部分的1.5%。

该项电量=MIN[×(当月月度计划×85%-当月上网电量-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欠发的电量),1.5%×(当月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值×0.85-当月上网电量)]

当发电企业当月上网电量为零时,欠发考核电量在后续月份补扣。该项电量=1.5%×(当月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值×0.85-当月上网电量)

第二十一条 反调峰考核电量,是指生物质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在1.2万千瓦及以下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和非供冷、非供热期内的燃气三联供发电企业每月上网电量的平段电量、谷段电量分别高于峰段电量的10/6倍、峰段电量的8/6倍的差额部分之和20%。如确为系统需要,且经所在区域地市电网经营企业书面证明和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确认后,反调峰平段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平段上网电量的0.5%,谷段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谷段上网电量的1.5%。

该项电量=MIN[20%×((MAX(平段电量-10/6×峰段电量,0)+MAX(谷段电量-8/6×峰段电量,0)),(0.5%×当月平段上网电量+1.5%×当月谷段上网电量)]

第二十二条 有偿辅助服务奖励电量,是指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参与有偿调峰,而获得奖励的上网电量。即: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每月上网电量的谷段电量低于当年有偿调峰比例的差额部分的40%。每月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获得的有偿辅助服务奖励电量不超过当月上网电量的1.5%。

有偿辅助服务奖励电量=MIN[40%×MAX(谷段有偿调峰比例×峰段电量-谷段电量,0),1.5%×当月上网电量]

第二十三条 每月分别对水力、风力、光伏发电企业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偏差率的绝对值按从小到大排名。排名在前10%的发电企业予以奖励。年度有偿辅助服务分配资金的10%用于该项奖励分配。该项分配奖励资金在年终清算时均分到月,按月均分到当月被奖励的发电企业。

第二十四条 根据调度机构书面材料,对严格遵照调度指令,为系统安全运行提供黑启动、进相运行等辅助服务的发电企业予以补偿。

系统安全运行补偿电量=被补偿的发电企业装机容量×1小时/次×提供该项辅助服务次数。

第二十五条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简称“调试电价”)按照湖北省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一定比例(水电50%,火电、核电80%,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执行。调试期间如国家调整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则调价时点后的调试电价按照调整后价格的相应比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建发电企业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简称“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下同)是指由于新建发电企业调试电价与价格主管部门核批的上网电价差而形成的盈余部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核批的上网电价-调试电价)×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

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50%作为发电企业辅助服务补偿资金,该项资金可跨年度进入有偿辅助服务分配资金。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50%计入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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