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安全与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厂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调度通信和自动化设备(包括水调自动化系统)应符合湖北电网安全运行要求,其管理应符合电网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纳入电网统一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如未达到电网安全运行要求,电力调度机构应责令整改,拒不整改而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应予解列。
第二十八条 发电企业的机组上网关口点电能计量装置和发电机端表计应符合电力行业标准《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或其后续标准,并能全面满足接入湖北电能量计量系统运行的要求。为保障电能计量准确性,上网关口点电能计量装置精度等级不低于0.2S级,发电机端表计精度等级不低于0.5S级。上网关口点电能计量装置和发电机端表计应接入湖北电能量计量系统(TeleMeterReading,简称TMR系统)。
第二十九条 光伏发电企业向当地交流负载提供电能和向电网发送电能的质量,在谐波、电压偏差、电压不平衡度、直流分量、电压波动和闪变等方面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要求,并网点应装设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
第三十条 风力发电企业应具备满足国家标准及能源行业标准所规定的低电压穿越能力和有关电压偏差、闪变、谐波等技术要求。风力发电企业应规范风电场无功补偿装置运行管理,按照要求配备无功补偿和调节装置并保障其正常运转,确保所属风电场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并网运行,并具备承受一定的过电压能力。
第四章 调峰峰平谷比例
第三十一条 水力发电企业当年基本调峰比例依据前三年峰平谷比例与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峰平谷比例的平均数确定。
(一)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丰水期峰平谷比例
前三年丰水期平段比例=(∑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丰水期平段电量)/(∑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丰水期峰段电量)
前三年丰水期谷段比例=(∑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丰水期谷段电量)/(∑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丰水期峰段电量)
(二)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枯水期峰平谷比例
前三年枯水期平段比例=(∑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枯水期平段电量)/(∑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枯水期峰段电量)
前三年枯水期谷段比例=(∑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枯水期谷段电量)/(∑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枯水期峰段电量)
(三)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水期峰平谷比例
前三年平水期平段比例=(∑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水期平段电量)/(∑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水期峰段电量)
前三年平水期谷段比例=(∑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水期谷段电量)/(∑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水期峰段电量)
(四)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丰水期峰平谷比例
前三年丰水期平段比例=(∑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丰水期平段电量)/(∑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丰水期峰段电量)
前三年丰水期谷段比例=(∑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丰水期谷段电量)/(∑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丰水期峰段电量)
(五)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枯水期峰平谷比例
前三年枯水期平段比例=(∑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枯水期平段电量)/(∑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枯水期峰段电量)
前三年枯水期谷段比例=(∑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枯水期谷段电量)/(∑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枯水期峰段电量)
(六)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水期峰平谷比例
前三年平水期平段比例=(∑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水期平段电量)/(∑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水期峰段电量)
前三年平水期谷段比例=(∑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水期谷段电量)/(∑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水期峰段电量)
(七)水力发电企业当年丰水期基本调峰比例
当年丰水期平段基本调峰比例=MIN[10/6,(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丰水期平段比例+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丰水期平段比例+10/6)/3]
当年丰水期谷段基本调峰比例=(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丰水期谷段比例+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丰水期谷段比例)/2
(八)水力发电企业当年枯水期基本调峰比例
当年枯水期平段基本调峰比例=MIN[10/6,(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枯水期平段比例+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枯水期平段比例+10/6)/3]
当年枯水期谷段基本调峰比例=(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枯水期谷段比例+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枯水期谷段比例)/2
(九)水力发电企业当年平水期基本调峰比例
当年平水期平段基本调峰比例=MIN[10/6,(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水期平段比例+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水期平段比例+10/6)/3]
当年枯水期谷段基本调峰比例=(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枯水期谷段比例+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枯水期谷段比例)/2
第三十二条 水力发电企业当年有偿调峰比例是在当年谷段基本调峰比例基础上,调峰率提高10%。
(一)水力发电企业当年丰水期有偿调峰比例
当年丰水期谷段有偿调峰比例=水力发电企业当年丰水期谷段基本调峰比例-10%×8/6
(二)水力发电企业当年枯水期有偿调峰比例
当年枯水期谷段有偿调峰比例=水力发电企业当年枯水期谷段基本调峰比例-10%×8/6
(三)水力发电企业当年平水期有偿调峰比例
当年平水期谷段有偿调峰比例=水力发电企业当年平水期谷段基本调峰比例-10%×8/6
第三十三条 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当年基本调峰比例依据前三年峰平谷比例与全省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峰平谷比例的平均数确定。热电联产机组同时考虑供热因素确定。
(一)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峰平谷比例
前三年平段比例=(∑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段电量)/(∑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峰段电量)
前三年谷段比例=(∑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谷段电量)/(∑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峰段电量)
(二)全省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峰平谷比例
前三年平段比例=(∑全省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段电量)/(∑全省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峰段电量)
前三年谷段比例=(∑全省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谷段电量)/(∑全省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峰段电量)
(三)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当年基本调峰比例
当年平段基本调峰比例=MIN[10/6,(10/6+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段比例+全省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段比例)/3]
当年谷段基本调峰比例=(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谷段比例+全省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谷段比例)/2
第三十四条 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当年有偿调峰比例是在当年谷段基本调峰比例基础上,调峰率提高10%。
当年谷段有偿调峰比例=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当年谷段基本调峰比例-10%×8/6
生物质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在1.2万千瓦及以下综合利用发电企业有偿调峰比例是在当年峰平谷基本调峰比例(即1:10/6:8/6)基础上,谷段调峰率提高15%。
当年谷段有偿调峰比例=8/6-15%×8/6=17/15
第三十五条 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偏差率为衡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预测值与月度上网电量偏差大小的指标
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偏差率=ABS[(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值-月度实际上网电量)/月度实际上网电量],当月度实际上网电量<1MWh时,计算时取值1MW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