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省级发展改革委或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核减、收回或停止中央投资,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和情况,骗取中央投资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项目可研编制和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存在较大问题的;
(三)挪用、截留或滞留中央投资的,以及农网改造升级资金未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的;
(四)违规调整变更投资计划和项目,以及调整变更比较大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以及工程质量不合格等;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疏于管理,或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咨询机构等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省级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办能源[2010]252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