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八条农网改造升级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城乡发展及当地电价承受能力,以满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农业现代化等对电力的需求为目标,制定农网改造升3级规划(规划期5年)。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在规划的指导下分年度实施。
第九条农网改造升级规划分为县级规划和省级规划。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农网改造升级规划,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本省(区、市)农网改造升级规划,在省级发展改革委指导下,地市级和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县级规划,必要时可编制地市级规划。
第十条农网改造升级县级规划是编制省级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应提出本县域5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的目标、任务、建设重点等,落实到具体项目和投资需求。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县域农网(包括县城)现状、供电服务现状、县级供电企业经营现状,存在问题;
(二)本县域农村电力市场需求预测,包括县城及各个乡镇;
(三)本县域农网改造升级的目标和主要任务,特别是小城镇、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和机井通电等;
(四)本县域上级电网建设需求;
(五)本县域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布局和建设时序,项目应落实到具体建设地点;
(六)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电价承受能力测算;
(七)实施效果及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农网改造升级县级规划应做好与本县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移民搬迁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重点将35kV及以上项目纳入相关规划,加快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省级发展改革委应指导地市级和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好县级规划,并组织开展论证审查,将县级规划内容纳入省级规划。
第十二条农网改造升级省级规划在汇总各县级规划基础上编制形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省(区、市)农网现状(包括历次改造的投资、已形成的工作量等)及存在问题;
(二)农村电力市场需求预测;
(三)农网改造升级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四)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布局和建设时序,35kV及以上项目应落实到具体建设地点;
(五)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电价承受能力测算;(六)实施效果及保障措施等。规划中应单独提出贫困地区农网改造升级、小城镇(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以及机井通电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农网改造升级各县级规划应作为附件,成为省级规划的一部分。
第十三条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完成本省(区、市)农网改造升级规划后,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作为申报中央投资计划和项目安排的依据。没有完整县级规划的省级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不安排中央投资计划和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要根据本省(区、市)农网改造升级规划编制要求,在组织制定供区内各县级供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企业规划,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查。县级供区规划同时报省级发展改革委。第十五条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组织调整修订省级规划,同时调整修订县级规划,并在修订后两个月内将调整修订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省级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布局原则等,在统筹衔接平衡各省(区、市)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全国农网改造升级规划,并及时调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