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本省(区、市)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根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在已批复可研报告项目范围内确定申请中央投资计划的项目,编制上报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包括有无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整改事项及情况;
(二)本年度计划是否符合规划、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三)本年度计划实施必要性及实施目标,包括改造面、供电能力和可靠性等;
(四)本年度计划总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法人自有投资、银行贷款等),并分电压等级列明所需投资;(五)本年度计划建设规模,分电压等级列明;
(六)项目明细表,明确项目个数、涉及的县级行政区个数,以及每个项目的投资、主要建设内容等,35kV及以上项目应明确到建设地址,35kV以下项目应明确到县域内;
(七)本年度计划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9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应附银行贷款承诺函、项目可研报告批准文件列表等。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总体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编制上报本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七条完成可研批复、申请中央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与项目储备库中对应的项目相一致;当年未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可申请当年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或于下一年度继续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各省(区、市)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投资的使用方向和安排原则;
(二)符合规划、三年项目储备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落实;
(五)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包括整改落实情况;
(六)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后,下达农网改造升级年度投资计划,明确各省(区、市)及各项目法人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完成时间和项目等。
第三十条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分解下达给项目法人。分解计划应明确建设规模、投资和具体项目等,与投资计划一致。
第三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抽查、组织相互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可研审查批复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包括虚增投资等问题的地方,提出整改意见,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