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探索激励性电网投资监管机制
价格管制的方法有基于成本的价格管制,基于绩效的价格管制等等。管制方法不断演化的目的是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垄断企业管制效率,最终降低垄断企业成本。我国目前对输电价格管制主要还是传统的成本加成法。
基于成本的价格管制就促使使电网企业有动力通过增加投资来扩大收益规模。从历史经验里可以发现,电网企业并不是简单的靠赚取买电卖电之间差价的公司,其实质是一个工程型投资公司,通过不断滚动的电网投资维持电价空间。
此次电改要求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输配电,仍然是基于成本的价格管制,只是引入了收入上限约束。收入上限在激励垄断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方面有缺失,而基于绩效的激励性价格管制理论就可以克服这些问题。
火电企业的标杆电价,就是激励性价格管制机制,能够促进发电企业降低成本,获取更多的收益,通过标杆的周期性调整,最终降低发电上网电价。同样,在电网领域也可以引入激励性价格管制机制。最初可先在增量配网领域,不再单独核定每一个增量配网的配电价格,而是取一个绩效标杆,作为所有增量配网的配电价格。最终,又拿增量配网作为监管存量配网的绩效标杆。几个监管周期下来,应该可以获得明显的效果。
后记:本文初稿形成于2014年11月24日,探讨政府对电网项目核准管理及权限继续下放的合理性。现根据新一轮电改精神进行了修改,主要阐述做好电网投资监管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