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网投资监管的内容
长期以来,除了价格部门核价以外,最直观的投资监管工作就是审批电网项目,以前是批可研,现在是核准。但政府电网投资监管的内涵远不止于此。之所以我们长期停留在孤立的审批项目阶段,只能说是政府行政能力的欠缺。根据工作经验,以及对中发9号文的理解,笔者认为对电网投资监管的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应该由政府依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统筹区域内各电网投资主体的电网发展规划。而不是简单的把电网企业规划翻牌为政府电网规划,更不能是电网规划由企业说了算。纳入规划的项目即可以开展前期工作,不再印发什么所谓的“路条”。只有纳入规划的项目才能申请核准。
其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电网企业的项目投资进行核准,审核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同时依托第三方咨询结构对投资规模进行合理性审查。有条件的,还可以探索建立核准评估的投资限额指标体系。
接着,在电网企业的建设实施环节,应该对电网企业的招投标进行监管。既然电网投资走输配电价回收,电网投资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成本,本着责权对等的原则,电网企业就应该在属地的地方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标,并接受监管。
然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完成建设的电网项目投资进行结算审查,只有通过结算审查的项目才能最终进入电网投资成本。
最后,由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按合理周期对通过结算审计的电网投资进行电价调整。
同时,设立平衡账户,按照“合理收益”的原则,确保电网企业在一定经营期内收回投资。如果电网当年收益超过确定的合理收益规模,超出部分纳入平衡账户,反之则由平衡账户补齐电网收益。平衡账户的目的,一方面抑制电网的盈利冲动,专注于输配服务定位,另一方面让电网输配电价在一个时期内处于相对稳定水平。
因此,电网规划、投资核准、招标监管、结算审查、平衡账户、电价调整等六个环节构成了电网投资监管的内容,各环节之间必须有效衔接,形成一个动态循环的闭环。
四、项目审批权限继续下放分析
了解了电网投资监管的必要性和监管内容,再来探讨项目审批权限是否从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继续下放就很清晰了,把握几个原则。
第一,是否有利于投资控制和电价管控。普通项目的投资监管,主要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但电网投资不仅如此,项目审批只是投资监管的一个环节,还涉及到投资合理性和投资成本控制等等。从这个角度来看,集中比继续下放分散更有利于监管。
第二,看行政效率。一般而言,具备电网投资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都在省会城市,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并不能减少或简化评估环节,对边远区县而言增加行政办公成本,也不利于质量的管控。加上电网投资监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区县配备相应的公务人员较难。
第三,国家部委下放审批权限,本质是把国家机关从具体的事务工作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多做宏观性政策性工作。审批权限下放只是职责的转移,对权力寻租的防范更多地是靠多方位的监管,并不必然与权限下放关联。
因此,在省级层面监管电网投资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