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电网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相互衔接、协调发展”的原则,下级规划以上级规划为指导,上级规划以下级规划为基础。
第九条 电网规划应当坚持电源、电网统筹规划,做到电源、电网同步建设、安全接入,坚持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协调发展,实现电力系统整体效率最优。
第十条 电网规划应当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电网技术,与电力系统生产运行相协调,推进以信息化、自动化、互动化为特征的智能电网建设,提高电网安全性、经济性、可靠性和灵活性,提高电网输电能力,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 电网规划应当高度重视新能源发展和接入电网管理,积极研究新能源发展、电网消纳能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等重大问题,支持新能源产业科学有序发展。
第十二条 电网规划实行动态管理,结合电力需求、电源规划等重大问题适时进行滚动修订,及时对规划内容和建设项目进行补充完善,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
第三章 项目核准
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的电网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须按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第十四条 电网项目实行分级核准:
(一)跨省±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省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二)非跨省22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跨省辖市110千伏电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
(三)非跨市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十五条 电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电网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评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投资的用户自建接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电网企业,明确接入公共电网的技术条件和系统方案。
第十六条 电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电网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项目申请报告须由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