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调市场结构,高度警惕市场势力
市场的建立并不会自动保证效率,若不对潜在的干扰市场运作的因素进行有效监管,卖家或者买家都可能操纵市场,使价格大规模地背离成本。在这方面,在配套文件二《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专门设立了“市场监管”方面的内容,并要求能源监管机构及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如何确保发电企业不串谋是政策制定者需要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
在售电侧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在配套文件五《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五部分“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中提到,“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加强交易监管等综合措施,努力防范售电业务违约风险。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下,政府可对市场进行强行干预”。
此外,在电网企业承担保底售电情况下,如何确保电网企业在电网售电公司和其他售电公司之间保持平等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是政策制定者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因此,警惕市场势力是配套文件中值得重视的地方,也是未来能源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
3、确保公共领域用电、居民用电和普遍服务稳定
电力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不可或缺的必需品。配套文件将公用事业、居民用电需求处于优先供应的特殊地位,由配套文件二《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建立优先购电、优先发电制度”来保证。在配套文件四《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第一部分“总体思路和主要原则”中提到,“政府保留必 要的公益性、调节性发用电计划,以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在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企业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常态化、精细化开展有序用电工作,有效保障供需紧张情况下居民等重点用电需求不受影响”。配套文件五《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二部分“售电侧市场主体及相关业务”中提到,“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的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
这些规定重新定义了政府在电力市场中的义务,既有临时性的考虑,也有长远的安排。由于我国环境税缺失(拟定中的环境税税率很低),电力需求中尤其是部分高耗能产业用电中的负外部性没有得到矫正,工商业电价补贴居民电价、维持普遍服务有效率上的合理性。
4、应对煤电的负外部性、支持清洁能源发电
电力行业的特殊性之一在于电力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会产生污染和二氧化碳排放。因此,电力体制改革不可或缺的内容就是如何处理负外部性,以及激励清洁能源的发展。激励清洁能源发电方面,政府使用了“优先”来鼓励和促进。在配套文件四《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原则”中提到,“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保障水电和规划内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发电上网,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
在处理污染方面,配套文件五《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第六部分“组织实施”中提到,“对各类准入交易企业的能耗、电耗、环保污染水平定期开展 专项督查,及时查处违规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在配套文件六《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二部分“基本原则”中提到,“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严格新建机组能效、环保准入门槛,落实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持续升级改造和淘汰落后火电机组,切实提升自备电厂能效、环保水平”。在配套文件六《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强化规划引导,科学规范建设”中提到,“统筹纳入规划。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项目(除背压机组和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机组外)要统筹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火电建设规划,由地方政府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 目目录》核准,禁止以各种名义在总量控制规模外核准”、“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要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与公用火电项目同等条件参加优选”。
应该说,配套文件很好地考虑了电力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污染问题,也为清洁能源的接入和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保障。
5、建立中央地方责任共同体
电力改革基本上以省为单位开展进行,配套文件在多个场合把电力市场运作的最终责任赋予了中央有关部委和省政府,建立了中央地方责任共同体。例如,在配套文件二《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第五部分“市场运行”中提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监管职责。”在自备电厂的管理方面,也规定中央的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在配套文件六《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第九部分 “落实责任主体,加强监督监管”中提到,“各省级发改(能源)、经信(工信)、价格、环保等相关部门以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自备电厂规范有序发展”,“规范运行改造。各省级发改(能源)、经信(工信)、价格、环保等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燃煤自备电厂安全生产运行、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以及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运行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开展有效监管”,“财政部驻各省(区、市)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对拥有自备电厂企业缴纳政府性基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对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