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采取了上下结合的策略,新一轮电改,地方政府将被赋予电网成本核定权、收益核定权、规划审批权等重要权能,参与电改的积极性被极大地调动起来。当然,各地在积极推进电改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和担忧,需要引起重视和应对。
比如,将“降电价”当作新电改的核心任务。在经济增速下滑的局面下,在部分输配电价格改革试点地区,为了刺激当地经济发展和操作的方便性,把新电改等同于给工业企业“降电价”,甚至将“降电价”看成是电改核心任务,社会上也有些观点附和。其实,《若干意见》的改革思路是有序推进电价改革,理顺电价形成机制。理顺电价形成机制,就是要使电力市场在配置电力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由电力市场来决定电价。具体来说,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输配电价单独核定,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电价在一定范围内随行就市,电价是否下降应取决于电力市场竞争和供求状况。电力供应充足,电价理应下降。所以,当前试点地区电价下降应看作电力供大于求的反映,而非电改的目的或任务。“降电价”不能当作输配电价改革的目的。
又比如,电力交易中心靠什么做到“相对独立”。目前,国家在力推筹建北京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同时鼓励云南和贵州建立当地的电力交易中心,其中一个原则是“相对独立”。从国外经验看,电力交易中心要么与调度/输配一体,要么完全独立,从无“相对独立”之说。笔者认为,“相对独立”的说法体现了政府对电改的谨慎、折中态度和循序渐进的意图。首先,目前的电力交易中心作为电网企业内设机构,隶属于电网企业,“相对独立”是相比于目前这种状态的独立,要从电网企业中走出来,其基本职能、机构、编制、财务等要完整而独立。其次,电力交易中心与电网企业又不能完全脱离关系,交易中心的房屋、设备甚至人员一段时间内可能还会与电网企业有一定关系,甚至可能还是要依据现有的电网企业的交易平台,至少是电网企业控股的机构。再者,电力交易中心能否做到“相对独立”需要政府成立机构去监管。政府应通过法规规章等形式为交易机构赋权,明确其行业公共机构的属性,拥有干部人事管理权,并对交易中心和电网企业的行为进行强有力的监管。
还有,售电公司什么时候能形成真正的电力交易。在电力领域,售电侧目前是最具潜力的部分。放开售电侧,民营企业投资电力的积极性可能大大增加。新电改方案公布后,全国各地有很多企业提前在售电侧市场布局,深圳、山东等地已成立多家售电公司,截至目前国内已有300余家售电公司成立。但遗憾的是,只见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真正的电力市场交易并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售电公司要想形成真正的电力交易,需要几个前提条件:政府应放松电价管制,电力交易机构要能做到相对独立,强制规定电网企业公平开放,电力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电力交易双方在价格谈判过程中的地位平等。目前我国售电侧改革还刚刚起步,市场机制尚不健全,上述条件都还不具备,需要一定的时间去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