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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发布三文件征意见 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6)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国家能源局    2015/12/1 14:29:45  我要投稿  

第十八条[市场监测内容]第三方市场运行监测机构对电力市场以下情况进行分析与监测:

(一)市场力结构化指标;

(二)扫描市场报价和运行情况;

(三)市场异常事件;

(四)市场交易规则拟定过程;

(五)市场运行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市场监测报告制度]第三方市场运行监测机构应按照能源监管机构的要求按日、月、季度、年度提交市场运行监测报告,以及异常事件的调查报告。

监测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力、电力市场价格、网络阻塞情况、非正常报价及非常市场和运行行为、市场运行效率、市场规则缺陷及弥补措施、第三方市场运行监测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条[市场违规调查]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考第三方市场运行监测机构调查结论,对市场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履责评估]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和第三方市场运行监测机构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评估市场监测履责情况。

第五章电力零售业务监管

第二十二条[售电服务监管]能源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售电市场公平开放、市场秩序、市场交易、信息公开、合同履行、合同结算及信用情况、电力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管。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授权,按年度公布当地符合准入的发电企业和售电主体,对用户目录实施动态监管。

第二十三条[零售业务监管报告制度]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电力零售业务监管报告制度,核查企业资产与售电总额的匹配情况,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用户权益。

第二十四条[电网运营企业的竞争性售电业务监管]加强对电网运营企业的竞争性售电业务监管,制定办公分离、财务独立、信息隔离等相关工作规范,保障公平竞争。

第二十五条[电网运营企业保底服务]能源监管机构对电网运营企业保底服务实施监管。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运营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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