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的交易,不应改变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使用方向。
第二十九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均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执行并网运行及发电厂辅助服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省电力公司于每月15日前在对外网站公布直接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年度直接交易完成后,省电力公司对交易执行情况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交易电量、交易电价、交易金额、合同履行情况、电费交纳情况、交易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偏差情况、合同违约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包括出现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环保措施未落实等被环保部门责令限产、停产等环保因素)造成电力直接交易合同无法完成时,在后期调度时不予追补,相关违约责任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当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预计无法完成合同电量时,应由发电企业向甘肃能源监管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将发电权转让给其他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合同无法执行的,双方解除合同后,电力用户可参加季度交易。
第三十四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年内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电量,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电力用户实际交易电量累计出现三个月低于合同约定电量70%的,该电力用户不得在年内再次参与直购电交易,且在次年直接交易时取消首轮交易资格。
电力用户实际交易电量累计出现三个月低于合同约定电量50%时,合同发电企业一方可提出调整合同或终止合同,并提前十个工作日函告合同相关方。
第三十五条 在交易合同期内,发现电力用户或发电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交易资格:
1.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其它用户的;
2.相互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交易市场的;
3.拖欠直接交易电费三个月的;
4.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的。
第三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外,对2016年度合同履约率低于10%的企业,暂停责任方次年交易资格;
第三十七条 当因电力电量平衡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直接交易合同进行普遍调整时,应由合同主体提出申请,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能源局、甘肃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定期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情况进行总结,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完善直接交易工作。
第三十九条 省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维护直接交易秩序,不得采取影响直接交易的措施、办法。
第四十条 参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的相关人员,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依据本实施细则,省电力公司另行制定《甘肃省电力市场交易平台操作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甘发改商价〔2014〕13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