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安全校核
第十七条 以售电侧需求预测为基础,统筹平衡电力电量。最大交易电量按预测电量确定。优先考虑可再生能源发电。火电机组应全电量参与直接交易。
第十八条 省电力公司依据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原则编制年度发用电计划,明确电网安全的约束电量、“以热定电”电量等,明确有关边界条件、最小开机方式、交易上限及安全校核注意事项,并在交易组织前发布。
第十九条 安全校核按交易周期分年度和季度进行,电力调度机构在交易周期内所有交易出清后进行总量安全校核,电力交易机构依据安全校核结果发布最终交易结果。
第二十条 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的发电企业,对其直接交易电量所对应的发电容量统筹考虑安排其他类型交易,包括基数交易、临时交易及外送电交易等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以及电力系统发生事故等紧急情况影响直接交易完成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按照保证电网安全的原则实施调度。
第六章 交易结算
第二十二条 直接交易委托电网企业统一结算。直接交易电量以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合同所约定的计量点计量电量为准。
第二十三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交易电价按照电力用户到户电价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购销两侧价差等额传导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电力用户按月结算、季度清算;发电企业交易电量按年内滚动平衡结算,年度清算原则按三方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直接交易结算,电量先结算直接交易电量,再结算其它电量;电费先结算直接交易电费,再结算其它电费。
第二十六条 结算方法
1.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电费结算
直接交易价格=用电企业到户电价±购销两侧价差等额传导价格
月度结算电费=月度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价格
2.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
直接交易价格=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购销两侧价差等额传导价格
月度结算电费=月度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价格
第二十七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运行和辅助补偿执行《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考核兑现方式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