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审批改革之后,从事供电业务需要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国家电监会并入国家发改委所属的能源局后,在国家层面上,《供电营业许可证》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单位实现了合体,特别是随着行政审批改革的进行,观茶君注意到国家有了新的动作:
2013年7月13日,国务院做出《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对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权限进行调整,将该项审批与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
2014年2月14日,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国家能源局重新公布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将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权划分为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三大类,并交由区域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因此,今后要从事供电业务,只需要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办理一个许可证就可以了。具体办理要求,详见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指引》。
国家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