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擅自拆卸杆塔、拉线上的器材;
(七)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鱼塘、水池,垂钓;
(三)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四)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
(五)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烧荒;
(六)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树木、竹子,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