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权两分 监督缺位导致专断
在现代公司治理中,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三权制衡,股东会、监事会和董事会分别行使这些权力,保证每个权力正确运用。但很多国企高管是各级党组织按政府任免党政干部方式来任命的,他们往往对任命的上级组织负责,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何况许多国企还没有这“三会”。而监管部门权力难以企及,就是国务院国资委对一些副部级央企领导监管也面临尴尬处境。
这就形成了制度设计上监督权是存在的,但现实中监督权旁落导致监督缺失,最终是有监督责任的没有监督能力,有监督能力的没有监督责任。这是央企监督权两面化的特征,实质导致了监督缺位。
这样,符合现实和逻辑的问题就是,高管在企业中大权独揽,独断专行。分析落马国企高管案例也证实了这一点。
宋林任华润董事长期间曾自诩为“总经理杀手”,自己对外称7年解聘了10个部门经理,这种作风被人视为雷厉风行。但这也表现了国企高管在企业中专断一面,宋林的自诩也表现出握有大权后生杀予夺的得意。
2013年被宣布调查的中国移动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徐龙,在任职期间随意改变任免干部公开竞聘制,任免干部经过“公开竞聘包括群众评议、领导评议和上台演讲多个环节”的做法,而是直接进行任命。对人事任免权一个人说了算。而在具体业务上,“广东移动每年有近200亿的采购金额,徐龙对于5000万以下的采购则有一票否决权”。
落马的中石化总经理陈同海在任职期间,个人独断专行名声在外,曾经某公司领导约见陈同海,仅谈了40分钟他就同意出资2亿元入股,决策非常随意。
被判处死缓的广发银行珠海分行原行长屈建国在任职期间,通过各种手段变相套取公款,分行的副行长、中层领导并非不知情,但他们明知屈建国的行为违反财务制度,却无一提出反对意见,最根本的原因是在单位内行长的权力大到不受制约。
相关专家分析称,国企高管腐败通常采取的手段主要有:利用手中掌握的各种审批、审核、业务发包等权力,在决定业务承接方、聘用服务方中收受业务单位或个人的贿赂。在经营管理业务过程中,通过虚增购销环节、虚增业务费、虚构承租人等方法侵吞公款。
如果有足够的监督制衡的权力,国企高管腐败机会将会减少很多。很多漏洞会被堵住。
2000年,斯蒂芬˙莫尔在其著作《权力与腐败——政府和大企业的腐烂核心》中收集了世界各地的腐败案例与反腐败努力。莫尔认为,在滋生腐败方面,大企业和政府具备同样的条件,所以,在重视政府腐败的同时,也应关注大企业中的问题。
前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总结陈同海教训时认为,第一条就是企业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还没有建立健全,保证权力规范运作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容易导致滥用权力。
专家分析,国企产生腐败,原因就在于权力运行不规范、不公开、不透明,造成国有企业内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缺失,企业日常管理中预防和监督机制的缺位。也就是说,权力没有置于监督之下,而是发生变异,形成权力自由化、权力个人化、权力商品化的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