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华中电网三位人大代表先后又对《电力法》的修订提出如下立法建议。一是针对《侵权责任法》关于高压侵权责任的规定,从责任主体到归责原则,从免责事由到赔偿范围,均与《电力法》的有关规定都存在重大差异和法律冲突,再次请求国家尽快启动《电力法》的修订工作。二是针对近年来频繁出现的极端气候和各类特大自然灾害,电力可靠供应不断面临新的、十分严峻的挑战,强烈要求将电网设施通过立法明确界定为“公共设施”。三是希望通过新的法律规定,使电网规划切实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规划之中,保证变、配电站的规划站址和输、配电线路走廊以及地下电缆通道在详细规划中预留,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效衔接和协调实施。
——2011年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又针对近些年来全国大部分地区电网建设征地拆迁难、线路走廊物权性质不明、施工受阻等问题严重,呼吁电力立法要及早规范电力架空线路及相应设施与其他管线之间的相邻关系。
加快电力法制建设步伐的现实意义
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促成电力法修订颁布,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电力企业寻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手,也是电力企业实现内外部和谐,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当务之急。当前,各类社会性问题错综复杂,电力企业发展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特别是作为具有社会公益属性的电网企业,必须要有新的电力法律制度加以规范、推进和保障;电力行政管理、电力监管和电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三驾马车牵引电力事业发展的行政法律关系应予进一步理顺,以保证电力生产关系不断适应电力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为电力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开拓空间。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促成电力法修订颁布,也是新世纪第二个十年电力行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具体表征,改革开放的历史发展经验告诉我们,我国每一次重要法律的修改完善和颁布实施,都将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幸福带来积极而深远的意义,电力法的修订及完善也势必会带来电力行业的一次全新转变,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幸福生活增添新的活力。国家各种新的法律争相出台、人大代表坚持不懈的立法呼唤客观启示,电力行业迫切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电力法》尽快颁布施行,与国家能源领域其他法律制度相互配合,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全面提升和能源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