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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让《电力法》处境“尴尬” 人大代表呼唤“破局”(3)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2012/10/23 15:41:17  我要投稿  

全国人大代表持续十年的立法建议

这十年,因电力法制建设的滞后,电力体制改革步履缓慢,电力发展问题比比皆是。十年来,国家电网公司华中分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为此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以《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为依据,针对《电力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立法背景、条件及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发生的巨大变化,提出《电力法》应定位于兼顾电力行政管理、电力市场监管和市场运作,保障电力安全和促进电力工业持续有序发展的电力经济法;希望该法的修订能最大限度地吸收我国电力立法的既有成果,将《电力法》颁布后相关行政法规的施行成效和已经得到社会充分肯定的内容和规定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规范。

——2005年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针对现行《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对打击窃电和保证电费回收的可操作性差,提出了专项立法建议。期望《电力法》的修订要与《刑法》修正案的制定相呼应,对窃电行为予以法律界定,并对窃电犯罪和处以相对刑罚的窃电数额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建立健全和完善为窃电举报人保密和奖励的法律制度;明确窃电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责任以及错误认定窃电行为的法律责任。

——2006年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针对2003年以来《电力法》修订:工作在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后举步维艰,几经修改却呼之不出,人大代表提出的改进建议是:一是确立新的电力立法顺序,先立上位法,后立下位法;二是采取新的立法方式,变部门立法为专家立法;三是确立新的立法目标,使电力立法与我国能源立法相统一、相适应;四是坚持电力市场化的改革取向,开创“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经营、行业自律服务、市场规范运作”的新格局。

——2008年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结合《物权法》的颁发和电力法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提出了设立“法定地役权”的建议。鉴于法定地役权是调整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关系的一种法律手段,尚未在《物权法》中予以体现,呼吁《电力法》的修订要从保护电力公共事业安全的实际需要出发,与时俱进地确立电力法定地役权制度。

——2009年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以2008年华中地区先后发生历史罕见的雨雪冰冻灾害和“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为背景,以受灾地区电网设施损毁严重,局部发生大面积停电,抢险抢修成为全社会抗灾救灾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主线,针对现行法律政策环境下诸多应急手段和措施存在的较大风险,特别是在处理有关善后事宜时,应对非常规状态下的应急运作方式所碰到的有关法律、政策问题难以妥善解决,结合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发,再次提出对现行《电力法》的修订应与《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接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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