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从1995年起开始制定节能法,于1997年11月经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指出: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要求“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点评:
《节能法》的公布和实施确定了节能在中国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为中国的节能行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1998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为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点评:
90年代后期,在我国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战略决策和深化房改,加快住宅建设的产业政策支持下,我国房地产市场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与此同时,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污染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为此,国家加强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1999年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与《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开展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节能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节能产品的国际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9年2月11日出台了《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办法》中确定了“节能产品”的定义: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 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同年3月10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办法》明确: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的用能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点评:
自《节能法》公布并实施后,我国将节能放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为配合《节能法》的实施,中国政府制定了配套法规和政策,如:《中国节能技术大纲》、《固定资产投资“节能篇”编 制和评估规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节约用电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能源基础与管理国家标准目录》等,我国的节能步伐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2000年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效,促进电能的合理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保障经济持续发展,2000年3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其中规 定:“加强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电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电力用户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积极采取经济合 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约用电措施,制定节约用电规划和降耗目标,做好节约用电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84号令发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2000年9月1日起施行。要求“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 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规定》中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 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点评:
随着市场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政府开始尝试基于市场的节能管理政策,制定了市场经济下节能技术的推广和传播的相关政策。2000年可谓是一个政策高峰年,除了上述节能减排法律法规,还 有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10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0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11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意见》 (12月)以及《交通行业实施节能法细则》等。这些政策措施使我国的节能法规、规范、标准体系更趋完善。
2001年
《关于加强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1年5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强对成品油销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进货渠道,严禁不合格汽油、柴油进入油品市场;国家有关部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从技术、经济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待技术成熟后,再推广应用。
点评:
2000年以来,一些企业以“经国家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的名义,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上进行广告宣传,转让、销售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的技术和设备。为此, 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地区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研究。从调查和研究的情况看,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是解决白色污染的途径之一。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不合格油品进入市场,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规范对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管理,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为进一步推进长江流域及其周围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和改善该地区人民的居住环境质量,全面实现建筑节能50%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建设部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夏热 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以下简称《节能标准》)已于2001年7月颁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20日,建设部科技司发布“关于实施《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出:《节能标准》对夏热冬冷地区居建筑从建筑、热工和暖通空调设计方面提 出节能措施,对采暖和空调能耗规定了控制指标,达到了指导设计的深度。各地应当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可结合实际编制《节能标准》的实施细则。
点评:
夏热冬冷地区是指长江流域及其周围地区,涉及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该地区夏季炎热,冬季潮湿寒冷。过去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原因,该地区的一般居住建筑没有采暖空调设施,居住建筑的设计对保温隔热问题不够重视,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普遍很差,冬夏季建筑室内热环境与居住条件十分恶劣。随着这一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高,居民普遍自行安装采暖空调设备。由于没有科学的设计和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致使该地区冬季建筑采暖、夏季建筑空调能耗急剧上升,能源浪费严重,居民用于能源的支出大幅度增加,居住条件也未得到根本改善。《节能标准》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建筑节能工作已经进入向中部地区推进的阶段。
2002年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1982年2月5日 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点评:
在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只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才需交纳一定数额的排污费。之后,随着新的实施,所有排污企业都需缴纳一定数额的排污费。但这一费用,仅仅是用于抵消污水处理的实际成本,外部环境成本仍然没有被计入。随着中国环境形势不断恶化,排污权交易逐渐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
随着能源紧张,2002年还出台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确定了改革的总体目标,目前已实现了政企分开、厂网分开。煤炭生产和销售已基本实现市场化,煤炭价格主要取决于市场供求状况。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大型国有石油企业基本实现了上下游、内外贸一体化。能源需求侧管理取得积极成效,推广完善了峰谷电价、丰枯电价、差别电价办法,引导电力、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的大型企业制定了节电改造、优化用电方案,这对以后顺利完成迎峰度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3年
《关于2003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的通知》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能源消费需求将持续增长,节能的战略地位更加突出,节能工作的形式更加严峻,任务更加艰巨。为了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进一步推动我国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定于2003年11月3日至8日,举办 ”2003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该全国节能宣传周的主题定为:节能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点评: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5部门《关于2003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的通知》的要求,各地市开展了规模较大的“节能环保周”。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在社区、学校、医院、企事业内部悬挂横 幅、张贴宣传画、制作板报、发放宣传手册、宣传品等,以丰富、生动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宣传,营造氛围,调动广大市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全社会自觉节能的意识。北京电视台将连续两周每晚播出“资源与可持续发展”公益广告片,向市民宣传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理念。
2004年
《能源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2020年)》(草案)。
会议认为,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物质基础。制定并实施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解决好能源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必须坚持把能源作为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稳定、经济、清洁、可靠、安全的能源保障,以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和有效利用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会议强调,从根本上解决中国能源问题,必须牢固树立和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定不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要大力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依靠技术创新、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在全国形成有利于节约能源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发展节能型经济,建设节能型社会。
点评
针对“十五”期间出现的能源紧张局面,我国政府除了在战略、规划、产业政策上突出节能的重要性外(如2004年6月国务院原则通过的《能源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明确提出“在 全国形成有利于节约能源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发展节能型经济,建设节能型社会”;2004年11月出台了节能领域的第一个中长期规划;2004年以来国家先后对焦碳、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 耗能行业出台了一系列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的政策文件),我国政府还进一步强化了节能标准、标识及认证工作。
在此期间,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照明器具等数十类产品的能效标准相继出台,《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一系列与建筑节能设计有关的标准与规范也陆续颁布,酝酿已久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2004)、《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也于2004年10月、12月出炉。上述政策的颁布和实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十五”末期我国能源供 求形势,也将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对节能降耗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