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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起,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大全及政策点评(2)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百度文库    2011/7/30 17:38:04  我要投稿  

1986年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为贯彻国家对能源实行开发和节约并重的方针,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1986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条例》中称:国务院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和审查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和改革措施,部署和协调节能工作任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并可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2001年该条例废止。

点评:

1986年国务院颁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这也是全面指导我国节能工作的一个行政法规。在1998年《节能法》正式颁布前起到了法规的作用。

1986年中央控制了经济增长速度。虽然从80年代初,国家就开始重视节约能源,但是,能源不足,尤其是电力供应紧张,仍然是当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薄弱环节。

1987年

“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通知”与《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暂行规定》

1987年9月25日,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材局印发“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通知”。《通知》中称:尽快在我国采暖 地区贯彻实施《标准》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为此,请严寒及寒冷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按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要求,组织专门班子结合本地区条件,因地制宜地争取在年内编出实施细则初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会同计、经委审查批准。

同年,《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暂行规定》文件出台,《规定》中提出:“以节能升级为基础促进企业升级”。

点评:

自《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实施后,民用建筑节能受到各地主管部门的重视。华北、东北、西北等地以及江苏省都先后制定了本地区的《标准》实施细则,建成了一大批节能30%的节能建筑,同时在北京、哈尔滨、西安等地开展了建筑节能50%的试验住宅小区和试点工程建设,促进了各种新型保温复合墙体材料、节能型建筑塑料窗、采暖供热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提高了当地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以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同时,针对当时我国工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比较落后,能源消耗高、经济效益低的问题,国家认识到做好节能工作,必须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使节能同企业的发展结合起来。要广泛宣传节能的重大意义,认真抓好技术进步、科学管理、人才培训、健全责任制,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

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与《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公布,1988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同年,国务院第10号令颁布《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为做好污染源治理,合理使用污染源治理资金,国家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

点评:

1988年《水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对水资源的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轨道。在该法颁布后,水利部即确定每年的7月1日至7日为“中国水周”。国家意识到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的重要 性,对于污染治理方面也给予了专项基金。

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89年7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表》后,经调查核实,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国家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

点评:

1989年,国务委员邹家华同志在全国“双增双节”电话会议上发表了讲话,大力提倡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江泽民、朱镕基同志在全市“双增双节”动员大会上指出,长期以 来,高物耗、高能耗的粗放型发展道路违背了自身一无能源、二缺原料的特点,能源和原材料的紧张已成为经济发展最为突出的矛盾。因此,我们要统一思想,挖掘潜力,要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的步伐,减少浪费,降低能耗。

199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第6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1990年6月22日颁布,8月1日开始实施。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陆地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条例中规定:禁止在岸滩采用不正当的稀释、渗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禁止向海域排放含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海域排放含油废水、含有害重金属废水和其他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处理后的残渣不得弃置入海;向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应当控制排放量。

同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工业污染;积极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点评:

90年代初,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经过长期努力,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随着人口增长和现代工业的发展,向环境中排放的有害物质大量增加,还有局部地区人为造成的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损害,致使环境质量逐步恶化。因此,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

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年5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5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五号公布,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气环境保护要求,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生产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点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伴随着工业污染和其他公害问题的加剧,环境恶化的状况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成为我国进行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这一时期制定了大量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对以前颁布的一些环境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了修订,这些环境立法涉及了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对当今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的环境问题做了多层次、多方位的规定。

1992年

《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几点意见》

1992年7月,国务院批转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几点意见》,内称:加强城市垃圾管理。大力开展城市垃圾的回收综合利用,提高回收利用率。到2000年,大中城市生活垃 圾综合利用率要达到40%以上。

点评: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我国生活垃圾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城市环境卫生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城市生活垃圾总量以每年8%至10%的速度增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97.7%的生活垃圾未经 处理,任意堆置城郊,许多城市形成了“垃圾围城”的严重污染局面。 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非常重视,为解决当时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问题,出台了该意见。

1993年

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

1993年3月12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行动起来,把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活动中,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点评:

党的十四大把加强环境保护列为九十年代改革和建设的任务之一,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国家相继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和一系列方针、政策及与之相配套的实施措施,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道路。

1994年

《“1994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

1994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印发关于《“1994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 。意见中指出:根据国务院第六次节能办公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贯彻“开发与节约并重”的能源方针,增强全民节能意识,定于1994年10月3日至8日开展“1994年全国节能宣传周 ”活动。在宣传周期间,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拟推荐500种优质节能产品和500项优秀节能科技成果,在通过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予以发布。

点评:

“1994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期间,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全面关注节能,播放节能专题节目。当时的节能标语口号有: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造福子孙;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的能源方针;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资源意识、环境意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节约能源,人人有责;向科学管理要能源,向技术进步要能源;发扬节约一度电、一滴油、一克煤、一滴水的勤俭作风。

1995年

《关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报告》、《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与《中国电力法》

1995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关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报告”和“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在刚开始实施的国家“十五” 计划纲要中,再次提出了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这些措施无疑有力地推动着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发展。

同年颁布的《中国电力法》是中国第一部专论能源的法律。

点评:

据有关数字统计,1991-1995年,全社会节能基建总投资为253.2亿元,形成了1496万tce的年节能能力;建成热电机组3750MW,城市煤气及放散气回收400万m3/d,民用型煤年产能力540万t,煤炭洗选年处理能力600万t,并增产水泥300万t,风机水泵改造年节电4亿kWh。全社会节能技改总投资为276.4亿元,形成了4600万tce的年节能能力。但从实际节能量看,这些节能能力还没有完全发挥。

1996年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要求: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抓紧建立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体系和定期公布的制度。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 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同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点评: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实现到2000年力争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 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的环境保护目标,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及环境污染防治的政策,全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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