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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爬坡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首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山东能监办    2023/8/25 17:26:09  我要投稿  

第十五条在实时市场安全约束经济调度(SCED)出清模型中,增加爬坡辅助服务供应商的爬坡辅助服务容量作为待出清变量,增加系统的爬坡能力需求约束,在满足原有约束和新增爬坡能力需求约束下,以发电成本最小为优化目标,进行集中优化计算,出清得到下一时段的电能量及爬坡辅助服务中标容量、节点电价及上/下爬坡辅助服务出清价格。

第四章 结算与分摊 

第十六条 爬坡辅助服务供应商提供爬坡辅助服务的补偿收益由上爬坡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和下爬坡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两部分组成。爬坡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按日统计、按月进行结算。爬坡辅助服务供应商的日补偿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4.png

第十七条 爬坡辅助服务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按照调度指令提供爬坡辅助服务中标容量的,回收对应中标时段未提供爬坡辅助服务中标容量的爬坡辅助服务补偿,并对爬坡辅助服务供应商的未提供容量进行考核,回收及考核以每 15 分钟为一个时段,公式为:

5.png

机组实际出力与计划出力的偏差在允许范围之内的,免除考核部分费用;若偏差超出允许范围,则按照对全部偏差进行考核。考核允许偏差范围标准为:单机容量1000兆瓦及以上的机组, 允许偏差为计划出力的0.5%;单机容量100兆瓦及以上、1000兆瓦以下的机组允许偏差为计划出力的1%且允许偏差不超过5兆瓦;单机容量100兆瓦以下机组,允许偏差为计划出力的2%。机组因进行调频或处于启动、停机等特殊状态而造成偏差的时段,可免除考核部分费用。

第十八条 爬坡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由未提供爬坡服务的直调公用发电机组、风电场、光伏电站按当日上网电量比例进行分摊。 各直调公用发电机组、风电场、光伏电站爬坡辅助服务分摊费用=[各直调公用发电机组、风电场、光伏电站当日上网电量/(省内参与分摊的所有直调公用发电机组当日总上网电量+省内参与分摊的所有风电场当日总上网电量+省内参与分摊的所有光伏电站当日总上网电量)]×(爬坡辅助服务当日总补偿费用-当日考核费用)。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市场运营机构按照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分类范围,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公众信息包括爬坡辅助服务交易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市场规则,各类市场主体注册及变更情况,爬坡辅助服务交易总体出清结果和价格情况等。

公开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爬坡辅助服务需求等信息。

私有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爬坡辅助服务中标容量、中标时段、补偿费用、考核费用、分摊费用等。

第二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爬坡辅助服务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发布爬坡辅助服务市场信息,逐步完善辅助服务管理技术支持系统,并将信息接入能源监管机构的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爬坡辅助服务市场信息分为日信息和月度信息,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爬坡辅助服务补偿和分摊对象、时段、调整量、价格、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通过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对市场主体发布爬坡辅助服务出清结果等实时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在运行日下一日(D+1 日)10时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参与爬坡辅助服务市场的直调公用发电机组运行日(D 日)运行信息。

电网企业在运行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参与爬坡辅助服务市场主体的当日补偿费用、考核费用和分摊费用。

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运行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发布运行日(D 日)市场主体信息,各市场主体如对当日信息有异议,应于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向市场运营机构提出核对要 求,逾期则视同无异议。

市场主体信息包括且不限于爬坡服务交易容量、补偿费用、考核费用和分摊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每月 10 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补偿、考核、分摊初步情况向市场主体披露。

第二十五条 各市场主体对上月补偿、考核、分摊情况有异议,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电力调度机构经核查后,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山 东能源监管办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每月 20 日前,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按爬坡辅助服务市场运行结果开展结算,将结算数据传送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将爬坡辅助服务市场月度信息以正式文件和 电子版本形式向山东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每月 22 日前,电力交易机构将上月爬坡辅助服务补偿及分摊情况作为公众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并网主体对已结算的相关补偿及分摊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提出申诉,经山东能源监管办组织认定后,相关费用在后续月份中予以多退少补。原则上申诉有效期不超过 12 个月。

第六章 市场干预

第二十九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对爬坡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报告,山东能源监管办视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对爬坡辅助服务市场进行干预。

(一)市场主体滥用市场力、串谋及其它严重违约等情况导致爬坡辅助服务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扰乱;

(二)爬坡服务市场费用异常变化,影响市场正常运行;

(三)电力行业重大政策调整需爬坡辅助服务市场进行调整或交易规则不适应爬坡辅助服务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的;

(四)其他必要情况。

第三十一条 爬坡辅助服务市场干预的主要措施:

(一)调整市场准入或退出条件,包括取消或恢复市场主体参与爬坡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的权限;

(二)调整爬坡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的开市信息发布、申报、出清、结果发布等时间;

(三)调整爬坡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结果;

(四)暂停爬坡辅助服务市场。 

第三十二条 爬坡辅助服务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发生故障,导致市场交易无法正常开展时,调度机构应立即处理,及时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报告。

第三十三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可根据爬坡辅助服务市场运行情况、市场成员的建议,调整市场运行参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X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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