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市场监管及干预
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管要求】贵州能源监管办对辅助服务市场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市场运营机构应定期将辅助服务交易情况报贵州能源监管办。贵州能源监管办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对本规则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市场干预要求】发生以下情况时,贵州能源监管办可对市场进行干预,也可授权市场运营机构进行临时干预:
(一)市场主体滥用市场力、串谋及其他严重违约等情况导致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扰乱。
(二)电力系统出现事故异常等紧急运行情况或调峰服务平台发生故障,导致市场无法正常进行时。
(三)其他必要情况。
市场干预的主要手段包括:
(一)调整市场限价。
(二)调整有偿调峰基准负荷率及修正系数。
(三)暂停市场交易,处理和解决问题后重新启动。
第五十六条 【争议处理要求】因辅助服务交易、调用、统计及结算等情况存在争议的,由贵州能源监管办调解处理。
第八章 附则
条 第五十七条 【规则解释】本规则由贵州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市场实际运行情况,对相关标准和条款进行修改。
第五十八条 【有关说明】贵州调峰市场运行期间,暂停执行南方区域“两个细则”中调峰辅助服务补偿和考核条款。
第五十九条 【生效时间】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黑启动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贵州电力市场改革,激励发电企业提供更优质的黑启动辅助服务,确保贵州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制定依据包括《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配套文件、《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国能发监管〔2017〕67 号)、《贵州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黔监能市场〔2017〕112 号)、贵州施行的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并网发电厂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个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电网黑启动辅助服务市场。
第四条 黑启动是指电力系统区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情况下,由具备自启动、自维持能力的发电机组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黑启动耗时是指从调度发令到发电机组具备向电网供电条件的时间。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贵州能源监管办)负责黑启动辅助服务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负责监管本细则的实施。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 参与黑启动辅助服务交易需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 已在贵州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完成的发电企业。
(二) 并入贵州电网的统调机组,由南方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南网总调”)或贵州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调度中心”)调度。
(三)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试验单位开展黑启动测试试验,确认机组具备黑启动能力,且相关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标准要求;黑启动测试试验报告有效期须涵盖次年全年,且应在每年 11 月上旬前报调度中心备案。
第七条 调度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电网结构划分黑启动分区子网,并根据电网和电源等的变化调整黑启动分区及机组要求。
(二)将满足第六条相关条件的机组清单提交交易中心。
(三)负责开展黑启动辅助服务的安全校核。
(四)根据系统实际情况,调用黑启动辅助服务。
(五)负责黑启动辅助服务的计量和考核。
(六)向市场成员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
(七)具备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市场干预手段。
(八)按规定披露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交易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及管理。
(二)组织黑启动辅助服务交易。
(三)负责黑启动辅助服务交易结算。
(四)建设和维护交易技术支持系统,支撑黑启动辅助服务市场化交易(以下简称“技术支持系统”)。
(五)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交易组织
第九条 黑启动辅助服务交易周期原则上按年开展。如有需求,由调度中心提出,经贵州能源监管办批准,可以开展月度及以上交易。
第十条 调度中心根据贵州电网运行方式安排和系统安全运行需要,确定次年系统黑启动分区及黑启动机组需求。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一个黑启动分区安排两个电厂各 1台黑启动机组提供次年黑启动辅助服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为同一电厂 2 台机组或一个电厂 1 台机组。涉及省会城市(贵阳)的分区应至少保证两个电厂各 1 台机组提供次年黑启动辅助服务,若有条件,可安排 3 台黑启动机组(须不同时属于同一电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