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
(二)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并与相关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第九条 【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指贵州境内拥有输配电网资产,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的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条 【市场运营机构】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指贵州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指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南网总调”)、贵州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贵州中调”)。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权利和义务】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要求提供基础技术参数以确定调峰服务的能力,或提供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调峰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二)按规则参与调峰市场交易,提供调峰服务并获得相应费用收益,享受调峰服务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四)按规则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取调峰市场交易结果等相关信息。
(五)加强厂内设备运行与维护,确保能够根据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令提供符合规则要求的调峰服务。
(六)调峰服务提供方在按其申报能力范围提供调峰辅助服务期间,不得影响其供热、环保等相关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电网企业权利和义务】电网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三)按规定向市场主体提供计量等服务。
(四)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电能计量和费用结算。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权利和义务】电力调度机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定调用辅助服务。
(二)按调度管理范围负责安全校核与调度运行,确保电网运行安全。
(三)负责落实调峰市场的风险防控措施,实施应急处置。
(四)按规定提供调峰服务调用执行结果,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开展交易结算工作。
(五)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会同电力交易机构受理市场主体质询,协调处理市场争议。
(六)计算交易费用及分摊结果,按规定提交至交易中心,并配合交易中心开展月度交易结算工作。
(七)负责与其职责相关的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运维。
(八)会同交易中心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配合贵州能源监管办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完善修改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权利和义务】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与交易申报、月度结算等相关服务,提供交易结算依据。
(二)配合调度机构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电力调度机构受理市场主体质询,处理市场争议。
(三)负责与其职责相关的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运维。
(四)会同调度机构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配合贵州能源监管办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完善修改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交易品种
第十五条 【交易品种概述】结合当前我省电源结构与电网运行实际,初期主要开展机组深度调峰、机组启停调峰、电储能调峰交易等交易品种。根据市场发展,逐步开放可中断负荷、需求侧响应调峰、机组错峰等新的交易品种。
第一节 机组深度调峰交易
条 第十六条 【深度调峰定义】机组深度调峰服务(以下简称“深度调峰”),指因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开机的燃煤机组主动调减出力至负荷率小于有偿调峰基准时,以机组调减出力为标的的交易。负荷率大于等于有偿调峰基准的调峰服务属于机组承担的基本义务,由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无偿调用。
参照当前调峰辅助服务实际执行情况,规定燃煤机组有偿调峰基准负荷率为其额定容量的 50%。燃煤机组因开、停机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故障异常导致机组运行在深度调峰区间内,不视为提供深度调峰。
第十七条 【深度调峰档位】初期,燃煤机组深度调峰按运行负荷率共分为三档,依次为:
第一档,对应机组负荷率小于 50%大于等于 40%区间。
第二档,对应机组负荷率小于 40%大于等于 30%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