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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能监局发布: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办法征求意见(2)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南方能监局    2018/7/20 11:29:46  我要投稿  

第六条 [交易机构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力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应为市场成员创造良好的信息披露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或获取有关信息,并向市场主体发布具体信息披露细则,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备案。

第七条 [信息披露监管]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依法对辖区内市场成员市场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信息分类

第八条 [公开范围划分] 按照信息的保密要求和公开范围,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

(一)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

(二)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的数据和信息;

(三)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且不得向其他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获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第九条 [内容和用途划分] 按照信息的内容和用途,市场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运营信息和年报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指市场成员的工商注册信息和所属市场成员类别固有属性信息等;

(二)运营信息是指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市场规则和市场运行情况,定期向市场发布的有关市场信息;

(三)年报信息是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定期向市场公开的企业财务状况和市场交易履约情况等信息。

第三章 披露内容

第十条 [基本信息] 市场成员披露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力交易机构

1.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方式,交易大厅地址,网站网址等(公众信息)。

2.组织机构,业务流程,服务指南(公众信息);交易规则,交易实施细则,电力市场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相关规程规范等(公开信息)。

3.市场主体名称和编号、注册时间和地点等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公开信息)。

4.交易品种及适用范围,交易方式及操作说明等(公开信息)。

(二)电网企业

1.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公众信息)。

2.供电区域,输配电价格,输配电损耗率等(公众信息)。

(三)发电企业

1.企业全称,企业性质,所属发电集团,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方式,电源类型,装机容量,所在地区等(公众信息)。

2.电厂调度名称,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编号,机组调度管辖关系,投运机组台数,投运日期,接入电压等级,并网点等(公开信息)。

3.机组调频、调压、调峰等性能参数等(私有信息,向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四)售电公司

1.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售电公司类型,工商注册时间,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公众信息);资产证明,年最大售电量等(公开信息)。

2.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编号,配电网电压等级,配电区域,配电价格等(公众信息)。

(五)电力用户

1.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方式,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等(公众信息)。

2.企业用电类别、并网关系、供电方式、接入电压等级、自备电源(如有)、最大变压器容量等(公开信息)。

(六)基本信息如有变更,提供该信息的市场成员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变更说明,电力交易机构审核同意后及时披露更新。

第十一条 [运营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披露的运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力交易机构

1.交易组织信息

①交易公告。市场化交易时间安排、交易品种,交易主体,交易起止时间,交易规模,交易方式,交易其他准备信息等(公开信息)。

②交易结果。场外交易:受理登记的合同份数、累计交易电量等(公开信息);场内平台交易:市场申报和成交概况,可公开的成交结果信息等(公开信息),市场成员的最终成交明细(私有信息,向市场成员提供其自身信息)。

③电力交易机构可根据组织交易的需要,要求市场成员提供相关信息。

2.交易执行信息

①交易执行。交易计划及其实际执行情况等(公开信息)。

②交易结算。市场结算电费、电量、价格等概况信息(公开信息);市场成员的交易结算明细(私有信息,向市场成员提供其自身信息)。

③违约信息。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管理制度,不履行交易合同和交易结果的行为等信息(公开信息)。

3.运营总结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定期评估总结所在市场运营情况,并向市场成员发布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建设情况,电力供需情况,市场准入及退出情况,市场交易组织、交易执行、交易结算情况,交易费用收缴和支付情况,市场违约情况,市场运营成效评估分析等(公开信息)。

(二)电力调度机构

1.根据交易组织需要,披露电力供需形势分析信息,与交易相关的发输变电设施检修调试信息,电网约束信息,安全校核原则及安全校核说明等(公开信息)。

2.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组织交易的需要,要求调管范围内的企业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 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应披露半年报和年报信息。

(一)发电企业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基本情况,财务健康状况,一次燃料供应情况,发电机组可用系数情况,交易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遵守调度纪律和市场规则的情况,是否存在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被政府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的情况等(公开信息)。

(二)售电公司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基本情况,持续符合国家准入要求情况,财务状况,交易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遵守市场规则的情况,是否存在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被政府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的情况等(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答疑] 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市场信息有异议或疑问,可向电力交易和调度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信息提供方给予解释。

第四章 披露方式及周期

第十四条 [披露方式] 电力交易机构披露市场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电力交易机构门户网站、电力交易技术支持系统(以下简称“技术支持系统”);

(二)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

(三)信息发布会、信息披露会;

(四)简报、公报;

(五)便于市场成员获取市场信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主要披露方式] 市场成员主要通过电力交易机构门户网站、技术支持系统披露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电力交易机构门户网站、技术支持系统,并为其他市场成员通过电力交易机构门户网站、技术支持系统报送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技术支持系统无法正常运作时,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技术支持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周期] 市场成员应按以下时间节点完成运营、违约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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