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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毫析厘:可再生能源固定电价 VS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3)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中外能源  作者:梁钰、孙竹、冯连勇、杨豪  2018/6/1 9:01:52  我要投稿  

4.1政策的稳定性与持续性

FIT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但缺乏持续性。PabloRomero等(2017)通过分析欧盟28国为推广沼气而采取的措施,认为FIT采用固定价格,其稳定性使其对可能的价格波动具有免疫力,但也正是这种稳定性,使政府在长期内很难建立一种适合各种可再生能源种类发展的且有利可图的机制,因而从长期来讲,缺乏可持续性。另外,FIT被看成是补贴的一种形式,从经济角度来衡量,一旦可再生能源的成本较大幅度地降低,就可能取消固定电价。从政治角度衡量,如果有更重要的需要长期财政投入的事件,该政策也可能被取消,所以FIT的持续性要差一些。

RPS缺乏稳定性,但是具有持续性。D.Fouquet(2008)认为RPS的目标是由政府制定的,而且作为一个人工市场,它对投资者缺乏足够的稳定性。但在RPS下,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依赖的是以竞争、效率和创新为根本的市场化运作方式,能够实现长久的运行,RPS也相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性。

4.2实现发展目标的可能性

目前,学者们关于FIT与RPS何者更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目标的实现各持己见。张式军(2007)指出,为完成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的总量目标,实施配额制是必然的选择,并指出在设计配额目标时,应在总体发展的基础上,依据可再生能源的种类制定多层次目标,并根据我国各地、各省市可再生能源的差异制定区域目标。付珊璐(2008)认为RPS有明确和量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目标,要求电网公司必须从可再生能源发电商处购买规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更利于实现发展目标。

而王博(2010)认为,FIT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展提供了一个“保护伞”,可以使一个国家的可再生资源得到尽可能大的利用,更容易完成总量目标;而在RPS下,生产商一直处于竞争地位,即把一个新生行业置于与全社会其他行业的竞争中,极大地限制了其发展,整个国家的可再生能源得不到较大程度的应用。SunP和NiePY(2015)也认为,FIT在增加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上比RPS更有效,这就是使用FIT国家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水平普遍高于使用RPS国家的原因。

4.3政策的经济效率

在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学者们关于FIT与RPS何者更优存在诸多争论。认为FIT更具有经济效率的有且不限于以下几种观点。Woodman和Mitchell(2011)认为FIT更有利于实现经济效率,其经过研究发现,在RPS下,实现最优均衡时,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只会供应政府要求的近60%的发电量。这是因为在RPS下,可再生能源发电商的收益是由电力销售和出售绿色证书两部分组成,传统电力生产商需要购买凭证,尤其是在凭证严重短缺且惩罚措施严厉的情况下,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商就有减少凭证供给,抬高凭证价格的动机。这样的产量从整个社会角度来看很可能是没有效率的,因为较低的产量可能没有发挥出生产的规模效应,致使生产成本处于高位。陈亚龙(2014)也认为FIT有弱化市场垄断程度的趋势,而RPS有强化市场垄断程度的趋势,所以FIT更具有经济效率。张倩(2017)指出,RPS主要依赖市场机制运作,有可能限制和排斥新的小规模的公司进入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造成大型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甚至产生垄断,造成经济的低效率。

然而也有诸多学者认为RPS更具有经济效率.MarcRingel(2006)通过对欧盟各国FIT和RPS的实践对比,认为RPS下商品市场的价格只由供求关系决定,保证了高度的经济效率,而FIT可能会造成经济效率的损失。首先,从各国的绿色电力收购价来看,德国的收购价相对较高,而法国和丹麦以低得多的收购价也取得了生态上可行的结果,这表明政府的无偿援助给整个经济造成了效率损失;其次,电力市场的价格因季节、日间和供电可靠性而异,固定收购价格忽略了市场的这种差别,因此也可能导致经济效率损失;第三,可再生能源收购价格难以确定,因为这取决于所有实体对价格信号做出的反应,当价格定得太低时,无法及时提供所需数量的可再生能源,当价格定得太高时,会以牺牲最终用户为代价向电力生产者提供意外收益,这也对经济构成效率损失。

Tamás等(2010)指出,若市场是完全竞争的,这两项政策将实现同样的效率,但当市场不完善时,FIT下的可再生能源供应量高于RPS。从更广范围的参数值来看,RPS下的社会福利始终高于FIT。

4.4政策产生的社会福利

关于FIT与RPS对社会福利的影响,目前在学术界也存在很大争议。王博(2010)在其研究中指出,施行RPS有利于优化电源供给结构,有助于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从而实现卡尔多-希克斯改进。Lipp(2007)通过对比丹麦、德国(运用FIT)和英国(使用RPS)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上的政策效率,认为FIT在创造就业机会上优于RPS。

Weitzman(1974)通过建立经济学框架,得出在确定性条件下,这两种政策在最大化社会福利方面具有相同的作用,而在不确定条件下则要取决于可再生能源收益和成本曲线的曲率,这是关于FIT与RPS对社会福利影响的研究中最早的一篇文献。SunP和NiePY(2015)通过建立垄断企业的两阶段模型,比较了FIT和RPS的实施效果,认为RPS政策在减少碳排放和改善消费者剩余方面更为有效;而在社会福利方面,无法就两项政策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做出准确的结论,因为两种政策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负外部性水平,当负外部性水平提高时,RPS下的社会福利将会超过FIT。张亦弛等(2017)认为,补贴制更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厂商获取利润,而配额制更注重消费者获取消费者剩余。

综上可知,FIT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但缺乏持续性,而RPS稳定性较差,但具有可持续性;在实现发展目标的可能性、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方面二者孰优孰劣,学术界存在许多争议。

5、对我国FIT与RPS协同发展的启示

通过前文的对比分析,我们对于FIT与RPS在政策制定、政策影响和政策效果方面的优缺点有了清晰的认识,从而对我国协同使用这两种政策共同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有所启迪。

FIT在我国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取得了重大进展,截至2016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7×108kW,约占全部电力装机的35%。非化石能源利用量占到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13.3%。然而,我国可再生能源在飞速发展、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如“弃风弃光”现象严重、补贴资金存在巨大缺口、补贴拖欠现象严重等。随着2017年我国试行为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不含分布式光伏发电)所生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发放绿色电力证书,我国今后将进入FIT和RPS共同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新阶段。通过上文对FIT与RPS的对比分析,结合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践情况,笔者认为有以下启示:

①我国可根据不同种类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的不同,逐步完成由FIT向RPS的过渡。根据前文的分析,FIT适用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早期,而RPS则常用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中期。当前我国风能发电与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技术成熟度高,成本不断降低,已基本步入商业化阶段,具备了初步市场化的条件,可试行RPS。而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技术仍不够成熟,缺乏市场竞争力,仍需FIT的扶持才能得以发展。

②我国应根据电力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决定采用FIT或RPS。2005年我国引入FIT时,电力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的支持。然而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这种以政府为主导的可再生能源支持模式带来的弊端也愈发明显,政府财政负担不断加大,可再生能源电力供需不匹配问题愈发严重,运用市场手段,优化资源配置已成为解决当前问题的必要手段。近些年,我国电力市场改革不断推进,电力市场结构正由传统的垂直一体化结构向竞争性市场结构转变,电力市场正在发育中。从当前来看,我国电力市场的发电环节已基本实现市场主体多元化,初步形成竞争格局,因此可逐步引入RPS,利用市场机制解决我国当前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③我国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仍应坚持以FIT为主、以RPS为辅的政策框架。首先,根据前文的分析,FIT有弱化市场垄断程度的趋势,而RPS有强化市场垄断程度的趋势,当前形势下继续弱化市场的垄断程度是更优的选择,中国特有的市场环境使这两种政策相互干扰的负效应小于一般的市场经济国家,有利于同时实施两种政策。任东明(2007)认为,在FIT与RPS的选择上,两者之间不仅没有冲突,相反RPS和FIT可以相互补充,而且两种制度的结合可以弥补单一制度的不足,他认为我国可依据国情灵活合理地实施配额制。其次,RPS的实施以健全的市场体系、完善的政府监管和明确的立法支持为前提,而我国电力市场化程度低、监管和法律建设落后,尚不具备大规模推广RPS的条件。因此,我国现阶段仍应坚持以FIT为主、以RPS为辅的可再生能源政策框架。

6、结语

FIT和RPS是世界各国经过多年实践不断完善、不断成熟的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二者在政策制定上各有特点,从而造成在政策影响上也存在很大差异,如FIT下企业面临风险较小,更有利于可再生能源项目融资,但RPS更能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在经济效率、社会福利等政策效果评价方面,二者孰优孰劣学术界存在很大争议,但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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