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以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或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智能化水平及对自主可控核心智能制造装备的带动、项目成果在产业的推广应用、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等层面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验收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完成批复的实施方案或任务书的各项内容;
(二)达到批复的实施方案或任务书的技术指标和预期目标;
(三)完成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四)有重大调整的项目须出具调整批复意见。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60天内,向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项目验收及后续补助资金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验收过程中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2);
(二)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格式见附件3);
(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总投资决算审计报告;
(四)项目所获主要成果一览表及证明材料(格式见附件4);
(五)项目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六)承担单位对所提供材料(包括电子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各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在收到验收申请30天内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主要采取专家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方式,视具体情况可采取检验测试、审阅资料、听取用户意见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各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建不少于7人的项目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包括技术、管理、财务和其他方面的专家,验收专家原则上从专项专家库中选取。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以批复的实施方案为依据,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二)项目的技术性能是否达到项目申报目标或实施方案目标;
(三)项目成果及应用情况;
(四)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专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使用合规;
(六)项目开展中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验收专家组通过现场听取汇报、审阅材料、实地考察的方式,对项目完成情况、试验验证结果及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给出项目验收的综合评价,形成正式的验收结论意见。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未完成实施方案或任务书预期目标;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实施方案规定的完成时间十二个月内未完成,并且事先未提出申请和说明;
(五)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二十八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接到验收结论通知后的三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如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拒绝按管理部门要求整改或在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等严重问题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依法依规撤销项目和资金申请,情节严重者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将告知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息记录,五年内不允许再次申报智能制造专项项目,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规定和专项实施具体情况,委托第三方支撑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在验收后1-2年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形成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完成后带来的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效益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专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成果、知识产权和资产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管理工作细则(暂行)》(工信厅装〔2016〕1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