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微电网提供分布式、储能、需求侧响应的需求,鼓励发展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为并网型微电网运行管理与发展提供了政策指引,并分别从需求、发展方向、市场、交易、商业模式、支持政策等方面大力推动了分布式、储能、需求侧响应等的发展。
3、 并网型微电网的商业模式
微电网内统一的运营主体可以看作一个区域能源综合服务商,它为微电网内的用户提供能源服务,与电源之间存在着协议关系,主要的交易模式如下:
用户、能源服务商及供能主体三者协议定价机制
需求侧响应补贴价格
分布式光伏上网售电
这样的交易模式支撑了整个微电网内的交易运行,为大电网提供了辅助服务,大电网则为微网提供了兜底服务。
4、 并网型微电网与其他试点对比
并网型微电网与多能互补、能源互联网和新能源微电网的区别:并网型微电网是多能互补、能源互联网和新能源微电网的政策支撑,但是,他们的范围不同。以上三个太大的部分,不支持园中园策略。
并网型微电网是增量配网办法的进一步延伸,改革进一步深化。
并网型微电网与增量配网的共同点:在2017年公布的建设施行办法里面提出,并网型微电网建成以后可以和增量配网一样,合法的申请供电类营业许可证。
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建设模式
1、 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
分布式发电是指接入配电网运行、发电量就近消纳的中小型发电设施。
分布式发电项目可采取多能互补方式建设,鼓励分布式发电项目安装储能设施,提升供电灵活性和稳定性。
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接网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下的项目,单体容量不超过20兆瓦(有自身电力消费的,扣除当年用电最大负荷后不超过20兆瓦)。
单体项目容量超过20兆瓦但不高于50兆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且在该电压等级范围内就近消纳。
《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是2017年电力行业的一个革命性文件,文件允许了分布式小型发电项目参与市场交易,由省级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的市场化交易叫做批发,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就相当于零售,批发和零售就说明了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特点:有容量的限制,有电压等级的限制,强调的是用户和小的发电商之间进行的直接交易。
2、 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模式
(1)分布式发电项目直接售电给电力用户,向电网支付过网费;允许分布式发电项目与电力用户之间直接进行交易,协商定价。
(2)分布式发电项目委托电网代售电,电网按综合售电价格减去过网费后转付给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电网作为售电代理,分布式发电项目的价格不再固定为标杆电价,通过市场手段确定售电价格。
(3)电网按国家核定的各类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收购电量,度电补贴要扣除配电网区域最高电压等级用户对应的输配电价。如果不参与市场,将在原有收入基础上,支付相应的输配电价。
3、 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组织
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组织过程中有两个重要环节:
(1)建立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平台:交易平台负责按月对分布式发电项目的交易电量进行结算,电网企业负责交易电量的计量和电费收缴。电网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分布式发电项目与电力用户的电力电量平衡和偏差电量调整,确保电力用户可靠用电以及分布式发电项目电量充分利用。
(2)交易条件审核:经交易平台审核同意后供需双方即可进行交易,购电方应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环保标准和市场准入条件的用电量较大且负荷稳定企业或其他机构。电网企业负责核定分布式发电交易所涉及的电压等级及电量消纳范围。
4、 分布式发电项目“过网费”核定
“过网费”是指电网企业为回收电网网架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并获得合理的资产回报而收取的费用。
选用两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过网费”核定文件中的关键问题:
(1) 分布式发电项目过网费标准
过网费由所在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制定,在核定前暂按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公共网络输配电价(含政策性交叉补贴)扣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所涉最高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2)“装机容量”与“过网费”标准
当分布式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小于供电范围上年度平均用电负荷时,过网费执行本级电压等级内的过网费标准;超过时执行上一级电压等级的过网费标准。
5、分布式发电项目相关政策支持
公共服务及费用
有关补贴政策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和节能减排权益
有关建设规模管理
6、分布式发电项目试点申报工作
(1) 选择试点地区:重点选择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资源和场址等发展条件好,当地电力需求量较大,电网接入条件好,能够实现分布式发电就近接入配电网和就近消纳,并且可以达到较大总量规模的市(县)级区域以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型城镇化区域等。风电、光伏发电投资监测预警红色区域(或弃光率超过5%的区域),暂不开展该项试点工作。
(2) 编制试点方案
(3) 组织实施
(4) 时间安排:2018年3月31日前,有关试点地区完成试点方案编制,进行交易平台建设准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论证试点方案后将论证意见回复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2018年7月1日前,试点地区完成交易平台建设、制订交易规则等相关工作,自2018年7月1日起启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