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南京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以下方法确定能耗基准:
(一)对于具备可分项计量的项目,正常运行时间三年(含三年)以上的,能耗基准由改造前近三年的月平均能耗消耗量确定;正常运行时间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的,能耗基准由改造前一年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对于正常运行不满一年的,能耗基准由改造前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
(二)对于不具备分项计量的项目,能耗基准由公共机构会同物业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等单位共同核准。
节能量应由公共机构、节能服务公司和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共同计算确认。公共机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确。承担合同项目的机构或专家,不得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新增固定资产,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无偿赠予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应当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工作。
以下为本网整理文件全文:
南京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入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推进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和《南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公共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诊断、节能方案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设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一系列节能服务,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并从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节能运作模式。
第四条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等类型。本办法适用于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
第五条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实施具体管理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各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区域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第六条公共机构建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改:
(一)建筑的围护结构、空调、锅炉、照明、燃气灶具、给排水、电梯、机房以及能耗监测与智能控制系统等经能源审计,有较大节能空间的单位均应列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二)实施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技术应用项目。
(三)实施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技术应用项目。
(四)其他可以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
第七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共机构,合同期内其能源费用预算,按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即有关合同约定基准数核定,并列入部门预算。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列入财政部门预算,视同能源费用列支。能源费用预算(含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及支出不应超过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一年度能源费用的预算及支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预算应当还包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能源审计、初步改造方案、工程管理、施工监理以及评估验收等费用。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公共机构的能源费用预算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第二章单位职责与项目认定
第八条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公共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提供真实的能耗账单等凭证;
2.提供节能服务公司所需的设备台帐清单;
3.提供节能服务公司所需的竣工图与原耗能设备说明书;
4.提供设备运行管理记录;
5.加强用能系统管理和维护,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节能量或节能率;
6.按合同约定,做好支付节能服务公司费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