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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两个细则”(2017 版)印发(附管理实施细则)(13)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整理    2018/1/18 17:25:55  我要投稿  

1.AVC投运率考核

风电场AVC装置与电力调度机构AVC主站闭环运行时,按月统计风电场AVC投运率。AVC投运率计算公式如下:

AVC投运率=AVC子站投运时间/风电场运行时间×100%

因电网原因或因新设备投运期间AVC子站配合调试造成的AVC装置退出时间免予考核。

全月AVC投运率低于98%的,按如下标准对风电场进行考核。

2.AVC调节合格率考核

电力调度机构通过AVC系统按月统计考核风电场AVC装置调节合格率。电力调度机构AVC主站电压指令下达后,机组AVC装置在2分钟内调整到位为合格。AVC调节合格率计算公式为:

AVC子站调节合格率=(子站执行合格点数/主站下发调节指令次数)×100%

全月AVC子站调节合格率低于96%的,按如下标准对风电场进行考核。

(五)风电场应按调度运行要求确保并网点电压(风电场升压站高压侧母线)运行在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电压曲线范围之内,按月统计各风电场电压合格率,电压合格率计算公式如下:

电压合格率=并网点电压运行在电压曲线范围之内的时间/升压站带电运行时间×100%

风电场全月电压合格率低于100%的,按如下标准对风电场进行考核:

风电场AVC装置投入运行,并与电力调度机构主站AVC装置联合闭环在线运行的不参与无功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风电场按规定应具备有功功率调节能力(AGC功能)的,需配置有功功率控制系统。当风电场有功功率在装机容量的20%以上时,应能接收并自动执行电力调度机构的有功功率控制指令,确保风电场最大有功功率值不超过电力调度机构的给定值。不具有功功率调节能力的风电场,每月按装机容量×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早期投产的风电场,且不具备变桨调节的风机,由能源监管机构认定后免予考核。

1.风电场有功功率控制系统投运率:

风电场有功功率控制系统投运率=子站投入闭环运行时间/风电场出力满足AGC运行时间×100%

2.风电场有功功率控制系统调节合格率:

子站实时跟踪调度主站下发的有功功率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规定的控制精度为合格点。计算公式:子站调节合格率=子站执行合格点数/主站下发调节指令次数×100%全月子站调节合格率低于99%的,按如下标准对风电场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风电场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一)风电场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包括保护装置、故障录波器、故障信息管理系统、保护屏柜、二次电缆、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等),在工程的设备选型、设计、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阶段均应遵循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规程。对于不执行上述标准、规程、规定的,每条按装机容量×8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造成后果的,按装机容量×20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二)风电场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管理(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运行管理、定值管理、检验管理、装置管理)应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和专业管理规定、细则、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执行。对于未及时执行调度规程或专业管理规定、细则、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每条按当月装机容量×8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造成后果的,按装机容量×20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三)对因风电场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原因造成电网事故或电网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等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应组织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监督风电场落实。对于未及时执行的,按装机容量×8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四)风电场应配合电网经营企业及时改造到更换年限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对于未及时执行的,按装机容量×8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五)风电场应完成电力系统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含机组及系统故障录波)建设,满足所在电网统一的接口规约和数据传输模式,并通过通信网络无障碍地接入电力调度机构的故障信息系统。新建、扩建、技改工程投运前,风电场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范对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含机组及系统故障录波)进行验收,并确保与工程同步投产。故障信息系统应当确保正常投运,其投退须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同意。风电场未按要求配置故障信息管理系统的,每月按装机容量×8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由于风电场原因造成故障信息管理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8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按装机容量×20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六)风电场应按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规定开展继电保护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技术监督体系,实行有效的技术监督管理。对技术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并进行整改。对于未执行的,每项按当月装机容量×8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七)在工程的初设审查、设备选型、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阶段,均必须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风电场内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与电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相配合。对于未执行的,每项按当月装机容量×8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八)风电场应按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定期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报告本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总结的情况,并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报告继电保护动作报表。对于未执行的,每次按装机容量×2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九)风电场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属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风电场应按电力调度机构规定投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许可,风电场不得自行改变设备的运行状态、接线方式和定值。风电场应严格按要求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继电保护装置整定值,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反馈定值执行情况。对于未执行的,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8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十)风电场的机组高周切机、低频解列定值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和机组性能情况,经与风电场协商后,统一整定下达;由风电场自行整定与系统有关的保护整定方案及定值,应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对于未执行的,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4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十一)风电场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的选型、技改更换应征得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同意。对于未执行的,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8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十二)风电场二次设备的检修应与厂内一次设备检修配合,防止因此造成一次设备的非正常退出运行。出现该情况的,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2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十三)各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等有关规定,提出风电场需采取的安全稳定措施,风电场应配合并协助实施。风电场执行反事故措施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反馈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因风电场的原因未及时执行反措的,每项按当月装机容量×8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十四)风电场应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报送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情况或相关数据、报告,逾期报送或不报的,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2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十五)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风电场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情况进行如下考核:

风电场有功功率控制系统全月投运率低于99.9%的,按如下标准对风电场进行考核:

1.风电场应及时对运行中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异常信号和缺陷进行处理,若因风电场侧装置原因未及时处理,造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退出运行或并网一次设备的非正常退出运行的,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8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2.因风电场原因导致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8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3.风电场对保护误动、拒动事故原因隐瞒不报、误报的,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20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4.风电场发生其主设备继电保护装置跳闸原因不明事故的,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20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5.因风电场原因导致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拒动,并造成重大电网事故的,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40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造成一般电网事故的,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20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风电场自动化设备(包括监控系统、PMU装置、电量采集装置、时钟系统及监测装置、调度数据网等)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电力调度机构对风电场自动化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一)风电场并网前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配备调度自动化设备,具备向电力调度机构实时传送风电场信息、接受调度控制指令的条件。

(二)机组并网前应将其调度自动化设备有关图纸资料报送电力调度机构,并将其调度自动化设备接入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自动化系统,电力调度机构应予配合。

(三)涉及电网的调度自动化设备的检修或技术变更应征得电力调度机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不按要求办理手续的,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8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四)对风电场的调度自动化设备月可用率进行考核。调度自动化设备月可用率低于99%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1个百分点计),按当月装机容量×2小时×(9

9%-可用率)×100的标准进行考核。

(五)风电场应保证其自动化设备连续运行。电厂设备原因导致其相关信息不正确,应在1小时内处理完毕;持续时间超过1小时的,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六)风电场应委托具备国家认证资质的机构每年定期检验其自动化装置并将检验报告报电力调度机构备案,确保量测的误差在行业规定的范围内。必要时,电力调度机构可对风电场的自动化装置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不满足要求的,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8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七)因风电场侧自动化反措未及时执行,造成风电场对电网的自动化业务中断的,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20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风电场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配备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防护设备,具备同电力调度机构协同防护、建立完备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的条件。

(一)风电场的电力监控系统应满足《网络安全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2014年第14号令)以及《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国家能源局〔2015〕36号文)的要求。

(二)风电场并网前应将其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电力调度机构审核备案,并完成其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设备与电力调度机构的联调。未按要求上报、未经批准擅自实施或未按时完成联调的,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2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三)风电场应根据国家能源局《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318号)文件要求,委托具备国家认证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护测评,并将测评报告报电力调度机构备案,确保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2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四)在运行过程中,涉及电网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设备的检修或技术变更应征得电力调度机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风电场二次系统违规外联或使用无线网络设备的,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2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六)风电场二次设备配置、运行、管理不符合安全防护相关规定(包括硬件设备闲置端口未进行封闭处理、未采用正版安全操作系统、安全防护策略配置不合理、发生安全异常告警、使用弱口令等行为)的,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2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七)风电场应保证其涉网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连续运行。因风电场设备原因导致其运行状态异常,应在1小时内处理完毕;持续时间超过1小时,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4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风电场通信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一)风电场通信设备的配置应满足相关规程、规定要求,并与电网侧的技术参数相匹配,满足安全要求。不满足的,风电场应限期整改(最迟不超过12个月)。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则每月按照装机容量×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二)因风电场原因造成通信发生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对风电场进行考核。若有重复的,按最严重的一条进行考核。

1.造成任何一条调度电话通信通道、继电保护或安稳装置通信通道、远动信息通信通道连续停运时间超过4小时的,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0.8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2.风电场任一通信设备故障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2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3.因风电场自身原因造成风电场与电力调度机构通信电路全部中断的,每次按装机容量×4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4.风电场内录音设备失灵,影响电网事故分析的,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2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5.风电场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拒动的,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4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风电场应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报送相关运行数据、分析报告以及试验报告,未及时报送和误报的,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2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四章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八条风电场参与本省区常规发电厂考核、补偿费用平衡。

第二十九条同一事件适用于不同条款的,取考核电量最大的一款执行。

第三十条电力调度机构按调度管辖关系记录和统计并网运行考核及辅助服务补偿情况,按月度统计分析,并向结算各方出具考核补偿凭据。各电网经营企业出具结算凭据,并网发电厂按结算凭据开具发票,按国家有关规定结算。

第三十一条风电场考核与补偿电量的电价按所在结算省(区)上一年平均上网电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执行的数据和有效支撑材料包括:并网调度协议,有国家认证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发电计划曲线、检修计划、电压曲线,能量管理系统、发电机组调节系统运行工况在线上传系统、广域测量系统等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实时数据,电能量遥测采集计费系统的电量数据,当值调度员的调度录音、调度日志,保护启动动作报告及故障录波报告。

第三十三条风电场月度总考核费用等于风电场各项考核费用的累计。按月进行统计和结算,在下一个月度电量的电费支付环节兑现,月度总考核费用单独进行平衡结算,按风电场上网电量比例进行返还。风电场月度考核结算费用等于该风电场月度考核返还费用减去月度考核费用。返还第i个风电场的费用计算公式为:

第三十四条风电场按本细则及《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缴纳有偿辅助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由发电厂(含风电场等)按上网电费比例缴纳。第i个电厂(风电场)需要承担的缴纳费用计算公式为:

第三十六条风电场按本细则所产生的费用采用电费结算,与下一个月电费结算同步完成。风电场在该月电费总额基础上加(减)应获得(支付)的参与本细则所产生费用,按照结算关系向相应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与该月电费一并结算。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电力调度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在调度交易信息披露网站上(或者其他专用技术支持系统)向所有并网发电厂披露所有机组上月考核的明细结果,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审批。电力调度机构应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和及时,并网运行考核数据至少应保存两年。

第三十八条风电场对统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每月17日前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予以答复。风电场经与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可向能源监管机构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将并网运行考核情况明细清单(含争议情况)报送能源监管机构,经能源监管机构审批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由电网企业向各结算方出具结算凭据。

第六章申诉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本细则实施风电场运行考核,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一条风电场要重视考核管理,并按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诉及说明。超时提出的,电力调度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风电场与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之间因并网运行考核统计及结算等情况存在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协调和裁决。

第四十三条对于拟结算的辅助服务补偿或考核费用有异议的,必须在结算考核费用前提出,对于已经结算考核费用后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风电企业要明确承接本细则相关工作的部门和岗位,制定内部工作流程,按照要求做好管理工作,如有问题及时向能源监管机构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国家能源局授权南方能源监管局解释和修改本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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