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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5)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10/17 14:27:11  我要投稿  

第七十七条偏差认定

(1)日电量责任认定调度机构记录日交易电量少发原因,在月度结算时进行认定。

(2)月电量责任认定根据月度实际来水情况测算电厂实际发电能力T0。假设电厂月度交易成交电量为T1,日电量交易累计结算电量为T2;电厂月度实际发电量为T。当T<(T1+T2)<T0 时,[(T1+T2)-T ]为系统运行需45要导致的少发电量,即下调服务电量。当T< T0 <(T1+T2)时,[(T1+T2)-T0 ]为因电厂自身原因导致的少发电量,T0-T 为系统运行需要导致的少发电量,即下调服务电量。

第四节 用户(售电公司)结算

第七十八条用户结算原则

(1)按户号为单元结算,首先进行日交易电量结算,再进行月度交易电量结算。

(2)直接交易用户和售电公司服务用户的电费分为电能电费、输配电费、线损电费、基金及附加电费。其中,输配电费、基金及附加电费根据用户实际用电量与政府核定价格标准计算。电能电费按市场化交易方式结算。线损电费按用户实际用电量与线损电价计算,其中,线损电价以用户侧实际结算电能价格为基准值计算。

(3)当售电公司服务用户存在少用电量时,用户自身承担少用电量偏差电费的90%,售电公司承担该用户少用电量偏差电费的10%。交易中心按照用户少用电量偏差电费的100%向用户出具结算依据,电公司按结算依据向用户收费,用户少用电量偏差电费的10%由售电公司支付给其服务用户。

(4)根据《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南省丰枯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76 号),符合准入条件用户一旦注册成功,用电量均按市场机制定价。已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用户又退出的,在通过售电公司购电或再次参与市场化交易前,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的保底价格按政府文件要求执行。

(5)注册用户未参与交易或者成交电量为零的用户,所有用电量按上年度统调电厂平均上网结算价格的1.2 倍结算。

第七十九条日交易电量结算

(1)用户次日实际用电量Urd扣减日电量交易申报基准值后,若大于日电量交易成交电量,日电量交易结算电量即为日电量交易成交电量,其余用电量计入月度交易用电量。

(2)用户次日实际用电量Urd扣减日电量交易申报基准值后,若小于日电量交易成交电量,则日电量交易结算电量为max{(Urd-日电量交易申报基准值),0},未完成的日交易成交电量为日电量交易成交电量减去日电量交易结算电量。

(3)根据日电量交易各日的实际结算电量和成交价格,计算日电量交易电量电费;未完成的日电量交易成交电量超过日电量交易成交电量3%的部分按0.03 元/千瓦时的价格支付偏差电费,3%以内的部分免除偏差电费。

第八十条月度交易电量结算月度交易电量包括年度分月电量、月度通过协商、集中撮合、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交易的电量、合约转让交易电量。设置少用电量3%的免责阈值。

(一)月度交易(不含增量挂牌交易)电量结算月度交易(不含增量挂牌交易)

电量电费=交易结算电费+偏差电量电费月度交易成交电量(不含增量挂牌交易成交电量)Qm=年度电量交易分月成交电量+月度成交电量(不含增量挂牌交易成交电量)+合约转让交易电量成交价格= Qm的加权平均价格

(1)交易电量结算结算电量=min{Qm,(月度用电量-日累计结算电量)}月度交易(不含增量挂牌交易)电量结算电费=结算电量×成交价格

(2)偏差电量结算

1)月度用电量-日累计结算电量<Qm×97%少用电量= Qm×97%-(月度用电量-日累计结算电量)月度交易偏差电费=少用价格×少用电量当用户无双边协商交易时,认定为免责的少用电量,少用价格为零,其他情况少用价格为0.03 元/千瓦时。当用户有双边协商交易时,为防止用户虚量签订双边合同,影响系统电力电量平衡,对用户未完成的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加重偏差结算。用户责任偏差电量=max{少用电量-认定的免责电量,0}用户双边协商交易责任偏差电量=用户责任偏差电量×双边协商交易成交电量/月度交易成交电量用户双边协商交易责任偏差电量按max{双边协商交易加权平均成交价-上调服务基准价格+0.03,0.03}结算,其他责任偏差电量按0.03 元/千瓦时结算。

2)Qm×97%≤月度用电量-日累计结算电量≤Qm月度交易(不含增量挂牌交易)偏差电量在免责范围内,偏差电费为零。

3)Qm≤月度用电量-日累计结算电量当用户无增量挂牌交易成交电量时:超用电量=月度用电量-日累计结算电量- Qm月度交易偏差电费=超用电量×超用价格超用价格=min{上年度统调电厂平均上网结算价格的1.2 倍,上调服务基准价格1.2 倍}当用户有增量挂牌交易成交电量时:超用电量=max{月度用电量-日累计结算电量- Qm-增量挂牌结算电量,0},其中增量挂牌结算电量见增量挂牌交易电量结算。月度交易正偏差电费=超用电量×超用价格

(二)增量挂牌交易电量结算增量挂牌交易电量电费=交易结算电费+偏差电量电费

(1)交易电量结算增量挂牌结算电量=min{增量挂牌成交电量,(月度用电量-月度基数电量),(月度用电量-日交易结算电量- Qm)},如计算后小于零,则增量挂牌结算电量为零。交易结算电费=增量挂牌结算电量×增量挂牌交易成交价格(2)偏差电量结算为防止用户虚报增量电量,影响系统电力电量平衡,严格增量挂牌交易偏差电量结算。1)月度用电量-月度基数电量≥增量挂牌交易成交电量增量挂牌结算电量<增量挂牌成交电量×97%,未完成的增量挂牌成交电量按0.03 元/千瓦时进行偏差电量结算;增量挂牌结算电量≥增量挂牌成交电量×97%,无偏差电量电费。

2)月度用电量-月度基数电量<增量挂牌交易成交电量用户增量挂牌交易成交电量-(用户实际用电量-月度基数电量)进行偏差结算,若差额部分大于用户增量挂牌交易成交电量,则按用户增量挂牌交易成交电量进行结算。偏差结算电价=上调服务基准价格×1.1-用户增量挂牌成交价格,若偏差结算电价小于0.03 元/千瓦时,则按0.03 元/千瓦时偏差结算。

第八十一条用户差错处理当用户实际用电量与前期用于结算的用电量不一致时,不改变月度交易成交结果,用户实际用电量按照上述结算规则计算用户实际电费。用户实际电费与前期结算电费之间的差额资金出单结算,差错资金结算单归入后续最近一次月度结算单一起进行资金结算。

第八十二条偏差认定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导致用户未完成的交易电量免除偏差费用。用户申请负偏差电量免责的,应在月度结算前通过交易系统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不可抗力包括: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以下情况不予办理免责申请:

(1)用户因安全、环保等不达标、或违法违规经营导致整改关停;

(2)用户自身设备运维不到位导致设备跳闸、停产、减产;

(3)用户因产品市场不景气或生产组织不力而减产、停产;

(4)用户欠费被供电部门依法采取停电催收;

(5)用户申报不切实际或自身申报错误;

(6)其他未提及的“非不可抗拒”原因。

第八十三条售电公司结算售电公司结算费用包括服务用户的少用电费和服务费。售电公司的偏差电费为服务用户少用电量偏差电费累计值的10%,服务费用由售电公司与其服务用户自行约定。

第五节 电费支付

第八十四条结算依据交易中心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市场主体按此结算依据进行电费结算、支付。

(1) 电厂结算依据交易中心按照电厂结算步骤出具电厂电费明细单,包括:本月电量预结算电费、火电长期备用电费以及上月清算电费。

(2) 用户结算依据直接进入市场化交易的用户和售电公司服务用户,交易中心按照购电主体结算步骤出具用户侧电费明细单,主要包含电能电费、偏差电费、输电费用、配电费用、线损电费、基本电费、力调电费、基金。

(3) 售电公司结算依据交易中心按照购电主体结算步骤出具售电公司收支明细单,主要包含成交电价、与用户合同类型、与服务用户之间的收益明细10%偏差金额。

第八十五条电费支付

(1) 电厂电费支付电厂与电网企业维持现有的电费支付方式。

(2)用户电费支付用户交易成功后,直接进入市场化交易的用户和售电公司服务用户须缴纳交易电量用电电费,交易用电电费=成交电量×(成交价格+该户号最高用电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线损电价+基金)。在用电月10 日前缴纳交易电量用电电费的20%,在用电月15 日前再缴30%(也可选择15 日前一次性缴纳50%);待交易中心出具交易月实际结算单后,用户缴纳剩余电费。用户结算单,市场化电费金额为电度电费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基本电费、政府性基金仍按国家现行电价政策执行。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欠交电费的,将暂停交易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3)售电公司电费支付售电公司依据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与服务用户开展服务收益、偏差电费结算,未及时支付偏差电费的售电公司,用户有权向交易机构申请取消售电公司的服务资格。

第八十六条保证金制度交易中心开通保证金专用银行账户,售电公司需按核定资产总额的10%缴纳保证金,低于200 万元按200 万元缴纳,高于2000 万元按2000 万元缴纳。交易申报时,可申报交易金额与保证金账户余额挂钩。若售电公司服务用户未按时缴清电费,则冻结该部分金额的保证金,用户缴清电费后,被冻结的保证金解除冻结。

第八十七条票据开具电网公司依据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单向直接参与交易用户和售电公司服务用户收取电费,开具电费发票。售电公司与用户之间的费用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单进行费用结算和支付。

第六节 结算平衡机制

第八十八条为确保2018 年市场化交易顺利实施,兼顾发、供、用三方合理利益,特建立市场化交易结算平衡机制。

第八十九条结算平衡机制建立

(一)月度/日集中撮合交易中,购售电双方成交价格价差部分。按集中撮合成交结果计算成交价差收益,然后根据购电主体侧、电厂侧成交电量的完成比例计算应提取的实际价差收益。成交价差收益=Σ(购售匹配成交电量×购售匹配成交价差)实际价差收益=成交价差收益×min{购电主体侧成交量完成比例,电厂市场化电量成交比}

(二)用户结算少用偏差电费。

(三)电厂结算少发偏差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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