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电力用户:申报价格=拟购电价格(电度电价)
3.售电公司:申报价格=拟代理用户用电单元的购电价 格(电度电价)
其中,发电企业售电价格=交易价格;零售市场用户购 电价格见本规则第七十八条,非零售市场用户购电价格见本 规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
(二)购买方购电折算上网价 1.国家核定福建省输配电价之前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购电折算上网价=[申报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1+输配电损耗率/(1-输配电 损耗率)]
2.国家核定福建省输配电价之后 对于省级电网公共网络用户,购电折算上网价=申报价
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对于省级电网公共网络之外的增量配电网用户,购电折
算上网价=申报价格-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对于售电公司,根据售电公司代理用户确定其购电折算 上网价。
第二节 双边协商交易的组织
第三十六条 现阶段双边协商交易以年度双边协商交易 为主,未来根据市场需要也可组织其他时间周期的双边协商 交易。
第三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年度交易总体方案,于年度交易日之前的 3~5 个工作日在交易平台上发布年度双 边协商交易公告。
第三十八条 市场主体按市场交易规则在规定时间内双边自由协商,确定交易意向,签订年度双边交易确认单或协 议(合同),明确交易电量、交易电价及分月电量计划,上 传双边交易确认单扫描文档。
第三十九条 双边自由协商交易后,电力交易机构按交易公告确定的时间统一开放交易平台,交易双方在规定的时 间内通过交易平台向电力交易机构登记确认交易电量、电价(价差)、月度分月计划等交易信息。双方在交易平台上登 记的交易电量、电价等信息应与上传的交易确认单约定的电 量、电价等信息相一致,不一致的为无效申报。
第四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交易登记日结束后的第二个
工作日 10:00 前完成双边协商交易信息的汇总,并将汇总结 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在规定的 时间内将校核结果返回电力交易机构。
第四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调度机构返回安全校核结果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10:00 前,发布交易结果,交易相关方通过交易平台确认交易结果。双边交易电量以安全校核 结果为准。
第三节 集中竞价交易的组织
第四十二条 年度双边交易完成后,根据市场需要适时 开展集中竞价交易。现阶段,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月度集 中竞价交易。
第四十三条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展时,电力交易机构一般于交易日前 5 个工作日在交易平台上发布交易公告。
第四十四条 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通过交易平台申报电量、价格或价差。交易平 台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 报作为最终申报。
第四十五条 集中竞价交易采用边际价格(价差)出清方式。具体出清方式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如下:
(一)按照“价格(价差)优先原则”,对发电企业按 照申报出让价格(价差)由低到高排序,对电力用户按照折 算购电上网价(价差)由高到低排序。
(二)根据发电企业申报曲线与电力用户申报曲线交叉 点对应的价格(价差),确定市场边际成交价格(价差)。当 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边际成交价格(价差)不一致,则按两 个价格(价差)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市场成交价格(价差)执 行。
(三)当价格或价差相同的申报电量不能全部成交时,根据申报电量按等比例原则分配成交电量。
第四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闭市后第一个工作日 10:00 前,将交易意向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 力调度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校核结果返回电力交易机构
第四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后的下一工作日 10:00 前,通过交易平台向市场交易主体发布交易 结果。
第四节 挂牌交易的组织
第四十八条 当市场主体通过挂牌方式开展交易时,应 将购买或出售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意向交易信息提交给电 力交易机构,月度以上挂牌交易还应提交分月电量计划。
第四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意向交易信息后的 3个工作日之内,在交易平台上发布挂牌交易公告。 第五十条 交易开始后,有意接受该交易要约的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平台申报交易电量。
第五十一条 申报时间截止后,电力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出清。当申报方申报总交易电量小于或等于总挂牌电量时, 按申报电量成交;当申报方申报总交易电量大于总挂牌电量 时,按申报电量等比例确定成交电量。挂牌交易成交电价均 为挂牌价格。
第五十二条 在交易出清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10:00 之前,电力交易机构将预成交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 核,电力调度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校核结果返回电力交易机 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