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
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 和购售电合同;
8.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电力用户
1.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遵守交易规则、市场秩序,签订和严格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电力市 场交易电量需求及其他生产信息;
2.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 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3.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 等相关信息;
4.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 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 电;按规定参与辅助服务,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5.遵守政府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 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没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以下简称独立售 电公司)
1.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以自主双 边交易,也可以通过电力交易机构集中交易;参与双边交易 的售电公司应将交易协议报电力交易机构备案并接受安全 校核。
2.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公司可以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3.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 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 相应费用;
4.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5.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执行电力市场交 易规则,按规定参与辅助服务,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6.参照国家颁布的购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 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取 合理收益。
7.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省级政府指定网站和“信用中 国”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的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 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9.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 权利;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以下简称配售电 公司)
1.拥有独立售电公司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2.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 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 务;
3.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企业 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支付给电网企业;
4.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按规定 参与辅助服务,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5.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 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 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6.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 权;不得跨输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7.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 责任;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市场运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电力交易机构
1.按规定组织和管理各类电力市场交易;
2.在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经信委的指导下拟定电 力市场运营细则及实施办法;
3.编制年度和月度市场交易计划;
4.负责市场交易主体的注册管理;
5.提供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 电费、辅助服务费、违约赔偿金、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