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措施
(一)创新完善电价政策
1. 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通过适当扩大峰谷电价价差、合理设定低谷时段等方式,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引导电力消费、促进移峰填谷和电能替代。
2. 对省内港口货物装卸、仓储服务、船舶港口服务、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等用电,统一按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不收取基本电费, 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3. 鼓励使用蓄能设备。 对各电压等级的一般工商业用户采用电热锅炉、冰(水)蓄冷蓄空调的,用电价格在一般工商业电价基础上: 7、 8、 9 月每千瓦时下浮 0.5039 元,其他月份每千瓦时下浮 0.4737 元,平段每千瓦时下浮 0.307 元,低谷每千瓦时下浮 0.1828 元。
4. 对设备容量在 50kW 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居民用电的热泵装置,用电价格分别在现行电价基础上下调 0.056 元。
5.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 2020 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其中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在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平段上浮 0.03 元,低谷下浮 0.25 元。
6. 居民用户阶梯电价 1 档月基础电量由 180 千瓦时增加至230 千瓦时。 统筹安排新增外来水电、核电等低价电量, 进一步降低城乡居民用电成本。
(二) 统筹落实财政补贴
7. 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利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渠道,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电能替代项目、电能替代技术研发予以支持。
(三)推进电力市场建设
8. 对符合直接交易条件的生产制造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电能替代用户,纳入电力直接交易范围。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将因电能替代引起的合理配电网建设改造投资纳入相应配电网企业有效资产,将合理运营成本计入输配电准许成本,并科学核定分用户类别分电压等级电能替代输配电价。
(四) 加快完善相关标准
9.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通过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出台针对绿色节能建筑中实行冷、热联供的相关技术要求,及时组织制定规模化应用热泵、冰蓄冷、电蓄热、电采暖等电能替代技术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五)加强配套电网建设
10. 电网企业应加强电能替代配套电网建设,推进电网升级改造,加强电网安全运行管理,提高供电保障能力。对于新增电能替代项目,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红线外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同时,建立提前介入、主动服务、高效运转的“绿色通道”,按照客户需求做好布点布线、电网接入等服务工作。各地方政府应对电能替代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给予支持,简化审批程序,支持电网企业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电力设施保护等工作。
(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11. 各市应结合产业特点,实施“一地一品”战略,加快典型项目建设和示范项目推广。鼓励创新引领,借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整合技术资金资源优势, 探索一批业态融合、理念先进、具有市场潜力的项目。在电能替代项目集中地区,创建一批示范区(乡、镇、村)或示范园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及时跟踪、评估,确保达到示范效果。
四、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分工
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电能替代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统筹推进;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下达大气污染防治等有关专项资金, 支持电能替代工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将电能替代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环境执法检查力度;省质监局负责燃煤(油、柴)锅炉的普查、 锅炉改造的监督检查和汇总工作; 省物价局负责研究完善电价支持政策; 省电力公司负责电能替代项目实施的技术支持、配套电网建设和供电服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农业委员会、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省商务厅、 省粮食局、 省烟草专卖局和民航安徽安全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领域电能替代工作。 各级发改会同经信、 财政、环保、住建、交通、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切实推动电能替代工作顺利开展。
(二)制定工作方案
各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在深入开展分领域、分行业电能替代潜力调查的基础上,科学制定电能替代具体工作方案,明确 2017—2020 年电能替代的分年度主要目标、实施步骤和示范项目计划等。重点任务的实施方案应于 2017 年 8 月底前由各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省能源局。 各重点任务的牵头单位要做好相关领域电能替代工作的指导和督促,为重点任务的实施提供保障。
(三)加强宣传推广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 微信等新闻媒质,普及电能替代知识,宣传电能替代的清洁便利优点和节能减排成效,为电能替代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利用召开现场宣传会、技术交流会、成果推介会等方式,及时开展示范成果展示,大力宣传以电能替代为主题的示范项目和创新服务,推广复制成功经验。扩大电能替代传播理念,促进“电能替代、治理雾霾”理念深入人心,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电能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