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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电价改革背景下省级电网企业财务管理的转型(3)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2017/4/10 10:34:31  我要投稿  

制定基于有效资产的投(融)资管理制度

目前定价办法中一方面按投资规划评价实际投资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又提出了根据电网的资产实际利用率等调整准许收益率并引导电网合理投资的意见,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差异。借鉴国外经验,各省在定价办法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很可能会出台以资产利用情况为基础的投资合理性评价标准及准许收益率确定依据,电网企业要提前做好准备。

第一,以资产实际利用率为基础制定新的投(融)资管理制度。目前输配电价改革对有效资产的认定主要依据相关性和合法性原则,只要属于输配电生产经营需要使用资产和国家批准项目的资产,都计入有效资产的范围,可以计提折旧和获得准许收益。这种界定办法有利于过渡期内电网企业保持相对稳定的发展,但是,随着电网发展进入相对成熟阶段,必然会逐步建立电网资产利用效率的考核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界定有效资产,即电网资产以利用效率为基础部分或全部计入有效资产。为了适应这种改革趋势,电网企业应当实施新的投(融)资管理措施,实施全生命周期资产管理,对可能低于使用率标准的资产或投资项目建立预警机制,确保各项资产能够全部计入有效资产。

第二,争取政府政策保障。针对目前地方政府在投资计划规模和输配电价水平决策上的矛盾性,既要求增加电网投资同时又不让提高输配电价,甚至还要降低输配电价的问题,强调输配电价引导投资的基本功能,推动出台电网新增投资与输配电价挂钩的政策机制,确保新增投资按准许收益率获得足额收益。

建立管制会计核算体系和评估与调整机制

定价办法中提出电网企业应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电量、负荷、线变损率等实行单独计量、合理归集,并按要求报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这相当于在目前财务会计工作的基础上,给企业财务管理增加了一项新的管制会计工作。

第一,建立管制会计制度。要根据输配电价改革要求,逐步按准许成本、有效资产和准许收益设置会计科目,按用户和电压等级分别进行成本归集和核算。区分存量和增量,将发生的成本、形成的资产和获得收益分别计入相应的会计科目,形成与输配电价改革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管制会计核算体系。

第二,建设管制会计信息系统。要根据输配电价改革要求和可能出台的政府管制会计制度,探索建立与目前财务会计系统和业务系统相适应的管制会计信息系统,企业发生的业务不仅要随时录入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将来也要同时录入管制会计信息系统。

第三,建立输配电价执行效果的年度评估与调整建议制度。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较快,经济结构调整较大,实际执行的输配电价建立在前几年预测数据的基础上,实际投资和电量数据相比测算时的预测值可能发生较大变化,进而引起输配电价执行效果的较大差异。因此,建立年度评估与输配电价调整建议,提出监管周期内和下个监管周期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平滑处理的具体规则,制定实际投资相对于投资规划的定期校核机制,都是今后电网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工作。

建立专项风险评估制度

受自身改革不断深化完善和电改其他领域不断推进的影响,输配电价改革给企业带来的不确定性长期存在,从财务管理的角度,不确定性就是风险,因此,需要进行系统的专项风险评估。

第一,规则风险。凡是定价办法中提出规则有变动的,对电网企业来说都意味着风险。某项成本按前三年历史平均水平核定是确定的,但是,如果按不超过某个比率确定,则表示实际执行中这项成本可以按更低的比率计入准许成本,这就给电网企业造成了损失。定价办法中有多处指标有上限或范围,电网企业必须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

第二,结算风险评估。保持电网企业提供电费结算服务的方式不变,虽然能够维持目前电网企业的现金流量,同时从社会责任的角度有利于控制售电公司的风险,但是,使电网企业承担了用户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目前有资格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相对都是财务状况好的用户,今后大量用户都参与市场交易后,财务状况差的用户增加导致应收账款的风险也会增加。如果要求相应的交易主体如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按比例承担,是否有法律障碍,这些问题目前还没有研究,需要认真评估并制定对策。

第三,执行风险。定价办法提出输配电价要综合考虑政策性交叉补贴、用户负荷特性、与现行销售电价水平基本衔接等因素统筹核定。输配电价从政府定价模式到独立输配电价会有一个较长的过渡期,在过渡阶段,一部分用户执行政府定价模式,一部分用户执行独立输配电价,特别是执行政府定价模式的往往是享受交叉补贴的中小用户,而执行独立输配电价的一般是支付交叉补贴的大用户。如果大用户执行的输配电价中不包括交叉补贴,电网企业就要承担对中小用户的交叉补贴,由此就产生了风险。因此,企业要对过渡阶段的输配电价执行结果进行风险评估,并在输配电价改革时提出相应的措施。

基于输配电价改革的财务管理的新探索

第一,探讨实施新的输配电价。目前我国输配电价主要表现为分用户类型和分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定价办法提出了考虑用户负荷特性核定输配电价的新课题,并且指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结合负荷率等因素制定输配电价套餐,由电力用户选择执行。理论上,考虑电压等级和用户负荷特性确定输配电价是全面而合理的,对电网企业和用户都有利,电网企业可以在政府的支持下进行这项改革。

第二,基于输配电质量的输配电价机制设计。管制定价的一个缺陷是被管制企业可能在核准价格之后通过降低服务质量或成本而实现收益最大化。由于这个原因,国外管制定价往往伴随服务质量考核与评价。定价办法中提出,可建立考核电网企业供电可靠率、服务质量等的输配电价调整机制,其实这不是价格调整机制,而是确保用户在支付规定价格的情况下享受的服务不打折扣。电网企业有义务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参与供电可靠率、服务质量等指标的考核,并争取获得激励效益。

第三,完善激励机制设计。定价办法中对电网企业在融资成本、线损管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设计了激励约束机制。如省级电网综合线损率参考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实际综合线损率平均值核定,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核定值的风险由电网企业承担,实际运行中线损率低于核定值的收益由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各分享50%。用户可以通过支付较低的支出分享相关利益,对电网企业来说,如果分享的收益全部列入准许收入中,激励效果未必最优。国外电网企业分享利益由股东或经营者获得,因此,电网企业获得的激励性收入如果部分计入职工薪酬总额中,将有更大的激励作用。

(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7年3期,作者系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 徐帅、孙媛媛/长沙理工大学 叶泽、柳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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