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非市场交易用户按实际用电量和目录电价结算,暂不计算偏差电量。
(五)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月度结算方法:
1.当其上网电量超过(或等于)总合同电量时,首先结算市场交易合同电量,然后结算优先发电合同电量,其中,优先发电合同电量和各月电价相同的年度(多月)市场交易合同电量允许在合同周期内滚动结算。没有合同的超发电量按照年度或月度同类型机组最低市场交易的最低成交价格结算。
2.当其上网电量少于市场交易总合同电量时,上网电量按照其各类市场交易合同的加权平均价结算,偏差超出-3%的电量部分按照常规燃煤火电机组标杆电价(含环保电价)的10%缴纳违约金。
违约金=∑偏差电量(少发)×常规燃煤火电机组标杆电价×0.1
3.电力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运行安全和清洁能源消纳,对发电机组的运行方式进行调整,由此产生的偏差电量(少发)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发电企业未完成合同电量滚动调整到后期执行。不服从调度命令,机组擅自增发或减发的电量视为偏差电量,纳入考核范畴。
第九十三条[电网原因造成的偏差]对于电网故障、电网改造等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电网企业承担相关偏差考核费用;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所有市场主体共同分摊相关费用。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第九十四条[信息分类]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和交换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且不得向其他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
第九十五条[信息披露职责]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及时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需求信息、电网阻塞管理信息、市场交易信息、辅助服务信息、电网拓扑模型、发电机组检修计划、电网检修计划等。
第九十六条[信息披露方式]市场信息披露可以按照信息分类通过社会媒体、电力交易平台系统等方式进行。披露渠道应保证信息的安全有效发布。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电力交易平台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并为其他市场成员通过交易平台系统披露信息提供便利。
各市场成员按规定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系统等方式披露有关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有关信息,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九十七条[信息答疑]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或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信息保密]西北能源监管局、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电力市场成员、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九十九条[信息监督]西北能源监管局、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信息提供和披露情况监督实施。
第十二章 市场违规行为处理
第一百条[违规行为]市场成员扰乱市场秩序,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由西北能源监管局查处。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或注册资格;
(二)滥用市场力,恶意串通、操纵市场;
(三)不按时结算,侵害其他市场交易主体利益;
(四)市场运营机构对市场交易主体有歧视行为;
(五)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
(六)违反调度纪律的行为;
(七)其他严重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
第一百零一条[违规处罚]对于市场成员的违规行为,西北能源监管局会同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可采取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取消市场准入资格,强制退出市场等处罚措施。
第十三章 市场干预
第一百零二条[市场中止]当出现以下情况时,西北能源监管局和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可以做出中止电力市场的决定,并向市场交易主体公布中止原因。
(一)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
(二)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三)电力交易平台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长时间无法进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市场交易不能正常开展的;
(五)电力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的。
第一百零三条[市场干预]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为保证电力市场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可以进行市场干预。市场干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窗口指导、发布临时条款、调整交易等。
市场干预期间,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详细记录干预的起因、起止时间、范围、对象、手段和结果等内容,并报西北能源监管局和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四条[责任豁免]当发生供需严重失衡、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依法宣布进入应急状态或紧急状态,暂停市场交易,全部或部分免除市场交易主体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市场恢复]市场秩序满足正常交易时,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向市场交易主体发布市场恢复信息。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修订]本规则根据市场运营适宜性情况,结合我省电力市场发展实际,参考市场主体反馈意见建议,适时组织进行修订。
第一百零七条[效力]原有电力交易相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一百零八条[解释]本规则由西北能源监管局和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实施时间]本规则自正式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