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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3)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2017/3/20 13:37:51  我要投稿  

第二十条[集中竞价的出清方式]集中竞价交易的出清计算采用统一出清电价法。买方和卖方的申报均按照“申报价格优先、节能环保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如果以上条件均相同,最后采用按照申报电量等比例分配的原则分配成交电量。

(一)统一电价法计算流程

1.计算购电方中间报价。

采用常规方式时,购电方中间报价=购电方申报价格-对应的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及线损)-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采用价差方式申报时,购电方申报价格即为中间报价;对于跨区跨省交易,电网企业购电申报价格即为中间报价,不需要剔除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购电方中间报价由高到低排序形成买方申报曲线,价格相同时按照节能环保指标排序,当以上条件均相同时,按其申报电量的比例分配成交电量。

3.售电方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形成卖方申报曲线,价格相同时按照节能环保指标排序,当以上条件均相同时,按其申报电量的比例分配成交电量。

4.所有成交电量均采用统一价格进行出清,称为边际出清价格,该价格的确定方法为:

(1)当买方申报曲线与卖方申报曲线有交叉,交叉点对应的价格为边际出清价格;报价低于边际出清价格的售电方申报电量,以及中间报价高于边际出清价格的购电方申报电量均成交;如果等于边际出清价格的购电方申报电量与售电方申报电量不相等,按照较小的申报电量成交;

(2)当买方申报曲线与卖方申报曲线没有交叉,且买方中间报价始终大于卖方报价时,成交总电量为购电方与售电方申报总电量的较小者,边际出清价格为成交电量中最低的购电方中间报价与最高的售电方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3)当买方申报曲线与卖方申报曲线没有交点,且购电方中间报价始终小于售电方报价时,没有成交电量。

(4)对于跨区跨省交易,需要考虑跨区跨省输电价格,将购电方、售电方的申报价格进行折算。

5.根据市场交易主体的出清计算优先顺序将成交的购电主体与售电主体进行配对,确定直接交易合同的购电方、售电方、成交电量、执行时间等要素,即将排序第一的购电方与排序第一的售电方配对,以此类推;如果采用购电售电电量解耦结算,则不需要对购电主体与售电主体进行配对。

6.计算用户、售电企业的实际购电价格。

实际购电价格=边际出清价格+对应的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及线损)+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常规申报方式)

实际购电价格=边际出清价格+目录电度电价(价差申报方式)

合同转让交易受让价格=合同转让交易边际出清价格

7.计算发电企业的实际售电价格(价差申报方式)。

实际售电价格=边际出清价格+批复上网电价

合同转让交易出让价格=合同转让交易边际出清价格

(二)高低匹配法出清算流程

1.计算购电方中间报价。

购电方中间报价=购电方申报价格-对应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及线损)-对应政府性基金附加。

采用价差方式申报时,购电方申报价格即为中间报价;对于跨区跨省交易,电网企业购电申报价格即为中间报价,不需要剔除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根据购电方中间报价和售电方报价,先将最高的购买价与最低的售出价进行比较,若购买价高于或等于售出价则匹配成交,成交价格为配对双方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成交电量为买方与卖方申报电量的较小值,由此确定交易对象、成交电量、执行时间等合同要素;再在剩余未匹配的买卖申报中,按以上同样的方法进行交易匹配,直到所有申报购电量(或售电量)均已成交或最高购电方中间报价低于最低售电方报价为止。

对于跨区跨省交易,需要考虑跨区跨省输电价格,将购电方、售电方的申报价格进行折算。

3.对于中间报价相同的购电申报和报价相同的售电申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优先顺序:

(1)节能环保指标优者优先成交;

(3)当以上条件均相同时,按其申报电量的比例分配成交电量。

4.以上成交价格均为发电企业上网关口点的交易价格,用户、售电主体的实际购电价格为:

实际购电价格=成交价格+对应的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及线损)+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输配电价申报方式)

实际购电价格=成交价格+目录电度电价(价差申报方式)

合同转让交易受让价格=边际出清价格

5.发电企业的实际售电价格

实际售电价格=成交价格+批复上网电价(价差申报方式)

实际售电价格=直接交易成交价格(输配电价申报方式)

合同转让交易出让价格=边际出清价格

第五章 价格机制

第二十一条[基本原则]电力市场交易中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交易主体通过自主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其相关的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与附加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输配电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未核定输配电价时,采用价差传导的方式开展交易,保持电网企业购销差价不变;输配电价核定后,按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未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州,以及已核定输配电价未覆盖电压等级电力用户,可采取电网企业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交易价格]双边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或交易成交价格执行;集中竞价交易按照电力交易平台出清价格确定;挂牌交易按照挂牌价格结算。

集中竞价采用统一出清的,可以根据买方申报曲线与卖方申报曲线交叉点对应的价格确定或者根据最后一个交易匹配对的成交价格确定;采用撮合成交的,根据各交易匹配对的申报价格,即:卖方报价和买方报价的平均值形成成交价格。

第二十四条[跨区跨省输电价格]跨区跨省输电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跨省跨区交易价格]跨省跨区交易的受电落地价格由成交价格(送电价格)、输电价格(费用)和输电损耗构成。输电损耗在输电价格中已明确包含的,不再单独或者另外收取;未明确的,暂按前三年同电压等级线路的输电损耗水平,报价格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输电损耗原则上由买方承担,经协商一致,也可以由卖方或者买卖双方共同承担。跨区跨省交易输电费用及网损按照实际计量的物理量结算。

第二十六条[合同转让交易价格]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为合同电量的出让或者买入价格,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和结算。省内合同电量转让、回购,以及跨区跨省合同回购不收取输电费和网损。跨区跨省合同转让应当按潮流实际情况考虑输电费和网损。

第二十七条[两部制电价]参与直接交易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按对应的电价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峰谷电价]参与直接交易的峰谷电价电力用户,可以继续执行峰谷电价,直接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峰、谷电价按现有峰平谷比价计算。也可以按直接交易电价结算,电力用户、发电企业通过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机制分摊调峰费用或者直接购买调峰服务。电力用户应积极配合省内电力调峰,促进新能源电量消纳。电力用户侧单边执行峰谷电价造成的损益单独记账,在今后电价调整中统筹考虑。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的电力用户,不再执行峰谷电价,按直接交易电价结算。

第二十九条[交易限价]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以对报价或者结算价格设置上、下限。

第六章 交易组织

第一节电量规模

第三十条[省内用电量需求预测〕省内电量需求预测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经济结构、政策调整、电能消费增长、新增用电负荷等因素,采用电力弹性系数法、年平均增长率法或用电单耗法等进行多维度预测,综合测算合理确定。

第三十一条[优先发电电量定义]优先发电的电量包括:为满足调峰调频和电网安全需要的调节性电源电量;纳入规划的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余热余气余压机组发电量;国家指令性、政府间协议的跨区跨省交易电量等。

第三十二条[优先发电的电量规模]年度优先发电的电量规模根据省内电力电量需求、调峰调频供热和电网安全需要、跨区跨省交易计划、清洁能源外送电需求、省内电量缺口等预测确定。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根据优先购电用户电量需求预测,直接确定优先发电的电量规模。

每年度优先发电电量规模由政府根据市场情况研究制定,具体依据省经信委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直接交易电量规模]年度省内直接交易电量规模,原则上根据国家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市场准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交易电量需求等预测确定,具体依据省经信委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优先发电与市场交易]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各类机组包括优先发电电量的发电能力,均可参与市场交易。

第三十五[跨区跨省交易]国家指令性和政府间协议的跨区跨省交易电量,由相关市场主体协商签订年度合同,纳入送、受电省优先发电计划。

第三十六条[特殊情况]如果在年度交易或年初的月度交易开始后仍未分配年度优先发电电量,可以由交易机构参考上年情况预先进行优先发电电量的月度分解。待年度优先发电电量分配正式确定后,再在后续月份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机组电量上限约束]为避免恶性竞争,并保障电力系统整体的备用和调频调峰能力,可采用下述或其他方式对发电企业的电量上限进行约束。

根据机组可调出力、检修天数和系统净负荷曲线及电网约束情况,折算得到各机组的电量上限。机组的优先发电电量和其它市场交易电量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电量上限。

第二节交易时序安排

第三十八条[开展年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

(一)确定跨省跨区优先发电。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确保清洁能源送出,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送电量优先发电。

(二)确定省内优先发电。结合电网安全、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等,按照优先发电顺序科学合理安排优先发电。优先发电机组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时,应保障电量消纳的落实。

(三)开展年度双边交易、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双边及集中竞价交易均包括跨省跨区交易,挂牌交易视同集中竞价交易,下同)。如果年度双边交易已满足全部年度交易需求,也可以不开展年度集中竞价交易。

(四)确定发电企业基数电量。根据年度发电预测情况,减去上述环节优先发电和年度交易结果后,如果不参与市场用户仍有购电需求,则该部分需求在发电企业中分配,作为其年度基数电量。

(五)电力交易机构在各类年度交易结束后,应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于12月底前将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双边和集中竞价的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的结果进行汇总,发布年度汇总后的交易结果和分项交易结果。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该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月度交易时序]开展月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在年度合同分解到月的基础上,首先开展月度双边交易,其次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如果月度双边交易已满足全部交易需求,也可以不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四十条[跨区跨省与省内交易时序]在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政府间协议送电的前提下,省内、跨省跨区交易的启动时间原则上不分先后。在电力供应宽松的情况下,外购电可按价格优先原则确定交易开展次序;在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外送电可优先保障省内电力电量平衡,富余发电能力再参与跨省跨区交易,对于已签订的合同可予以执行或者协商合同另一方回购。具体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省内交易和跨省跨区交易的开展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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