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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国家能源局    2017/3/13 16:40:14  我要投稿  

(一)基本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备案信息,资质信息,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信息;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分支机构信息;其他能够反应基本情况的信息。

相关执(从)业人员的身份、学历、工作情况等信息;取得的资格、资质等信息;其他能够反映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优良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及相关执(从)业人员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信息;获得有关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信息;其他良好信息。

(三)不良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信息;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主要经营者受到行业禁入处理等信息;其他失信信息。

相关执(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信息;因违法行为被取消执业资格(资质)的信息;行贿、受贿等违法记录;其他失信信息。

(四)其他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行政裁决信息;日常监管、专项监管信息;12398热线经调查属实的投诉举报的处理信息;获得的信用评价信息;不在列举范围内、但能反应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相关执(从)业人员不在列举范围内、但能反应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禁止归集自然人的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

第十一条 信源单位应按照规定的信息项、数据标准、归集途径等要求,向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信用信息,保证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维持信用信息的动态更新。

已建立业务系统的信源单位,通过与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数据接口的方式,将信用信息实时传送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未建立业务系统的信源单位,通过登录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申请账号的方式,将信用信息自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信源单位对其提供信用信息的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运行单位确保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与信源单位提供信息的一致性,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当按照信用信息目录确定的披露方式进行披露,披露方式分为公示、查询、共享三种。

第十五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用信息应通过“信用能源”网站、能源局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在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其它信息应在自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办公室应当制定并公布查询规范,通过服务窗口、平台网站、手机APP等方式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开设端口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提供适应其业务需求的批量查询服务。

运行单位应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查询的信息属于未公示信息的,还应取得被查询市场主体的书面授权。通过查询获得的未公示信用信息,不得用作与被查询市场主体约定以外的用途,未经被查询市场主体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应当记载未公示信息的查询情况,并将查询情况自查询之日起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七条 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政务部门)基于本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通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共享。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信用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信用信息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信用信息属于不予共享类。

使用部门通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申请共享信息,提交信用信息的使用用途和共享类型。属于无条件共享的信用信息,使用部门通过平台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信用信息,使用部门还应依据有关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办公室审核同意并签订信息安全责任书,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通过平台获取信息并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提供部门若不予共享应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不良信息的披露期限原则上不超过自失信行为或者失信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超过5年的转为档案保存。

第四章信息使用

第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和发布能源行业信用行为清单、信用信息应用清单,并维持动态更新,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能中使用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信用监管,指导开展信用评价,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信用信息的社会化应用。

第二十条 根据相关规定,有随机抽查事项的国家能源局各司、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可依托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开展随机抽查工作,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制定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类分级标准,明确评定内容、评定程序、评定标准等,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分类等级评定,对不同等级的市场主体确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

办公室负责推动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价值挖掘,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依托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开发信用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管理功能,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组负责制定和发布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培育和引进合格的、具有行业经验的信用评价机构,依托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以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为基础,指导开展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广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较高、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加大表扬和宣传力度,在行政许可、项目核准等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在日常监管、专项监管、随机抽查等工作中减少监管频次,在可再生能源项目申请国家补贴、核电重大专项审批等活动中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较低、信用状况不良的市场主体,在行政许可、项目核准等工作中重点核查,在日常监管、专项监管、随机抽查等工作中加大监管频次、增强监管力度,在可再生能源项目申请国家补贴、核电重大专项审批等活动中予以限制。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推动与其他政府部门开展信用协同监管,加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与共享共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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