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如何保障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落实?
我国制定了非化石能源发展目标,可再生能源发展呈现了良好的发展前景,但面临着体制机制方面的制约,如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发电企业在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落实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推动能源转型缺乏具体有效的措施,法律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全国保障性收购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弃水、弃风、弃光现象严重,可再生能源补贴需求比较大,并且存在拖欠的问题,这些情况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此,《规划》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提出了几个主要的政策思路:
一是要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导向的管理体系,按照法律要求,确定规划期内各地区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中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指标,以及全社会电力消费量中及全部发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比重指标要求,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主要能源企业在清洁能源发展方面的责任,建立以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标为导向的能源发展指标考核体系。
二是要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明确风电、光伏发电的年度保障小时数,我们已经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意见,核定了部分存在弃风、弃光问题地区规划内的风电、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将把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作为“十三五”期间电力体制改革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三是要建立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交易机制。为减少可再生能源对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需求,《规划》提出通过设立燃煤发电企业及售电企业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配额指标,要求燃煤发电企业或售电企业通过购买绿色证书作为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的证明,通过绿色证书市场化交易补偿新能源发电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这项工作可与国家开展的碳交易市场相对接,降低可再生能源电力财政直补的强度,解决“十三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资金不足问题。
四是加强可再生能源监管工作。将在“十三五”期间定期对可再生能源消纳、补贴资金的征收和发放、项目的建设进度以及工程质量、项目的并网接入等工作开展专项监管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规划》如何解决“弃风”“弃光”问题?
弃风弃光问题主要体现在能源系统的不平衡、不协调和不可持续,要通过能源系统整体优化来解决这一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优化开发布局。《规划》提出把风电开发布局从以“三北”为主转到以中东部为主。新常态下,中东部地区对外来能源的需求在减弱,跨区域大规模输电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需要在落实消纳市场的前提下,运用市场机制,促进输电通道的建设,《规划》安排的输电通道充分考虑了解决当前“弃水”问题和实现可再生能源的打捆外送。
二是要补上短板。增强电力系统的调峰能力,加强优质调峰电源建设。《规划》提出“十三五”开工建设抽水蓄能电站6000万千瓦,天然气发电装机规模达到1.1亿千瓦,较之“十二五”有大幅提高。同时更多地发挥存量机组的作用,实施“三北”地区火电灵活性改造。通过以上措施,电力系统调峰能力会有较大改善,这将有效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
三是要实施能源需求侧管理,让广大用户自主参与系统调峰。据统计,各省电力负荷中,尖峰负荷小时数都不足500小时,通过需求侧管理,可以有效减少大量新增装机,降低用户用电成本。目前东北地区已经开展了试点,起到良好的作用和效果,“十三五”国家将重点推进,加强管理。
四是要实施多能互补集成优化工程。整合不同能源品种,实现梯级利用,比如采用热电冷气多联供的形式,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用能成本,促进体制机制创新。
五是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尤其是在电力和天然气领域,推进能源价格改革。科学的价格机制和调峰补偿机制可以让市场自主实现错峰调峰和优化布局,很多非常尖锐的矛盾通过完善价格机制就能迎刃而解,所以体改可以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规划》主要是从这五个方面促进系统的优化和能源系统效能的提高,达到协调发展的目的。(作者系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司长朱明和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副司长何勇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