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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发用电计划应坚持政企分开 严抓准入与退出机制(2)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作者:王鹏  2016/9/23 15:01:46  我要投稿  

三、“放开两头”要与“管住中间”并行

“网运分开”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能源领域改革的明确要求,反映在电力、天然气等能源及其价格改革中,就是在架构上“管住中间、放开两头”,落实到电力行业,就是要重新定位电网企业功能,改变电网企业集电力输送、电力统购统销、调度交易为一体的传统状况。

“两头”的放开与“中间”的管住,是一个内在的对立统一关系,“管住中间”是“放开两头”的基础,两者不能割裂。如果中间的输配环节价格不明确、监管体系不牢固,两头的发用电计划的放开终究只能是寄生于旧有的购销价差和行政指令性的过网费之上。如果输配环节做不到公平开放,输配服务标准不明确、不透明,那么小网与大网之间、发用双方之间的各类协议合同就不会牢固,市场也谈不上稳健,秩序失范而威胁改革顺利推进的风险必然存在。

目前,行业监管特别是输配环节监管乏力,缺乏“管住中间”行之有效的具体方法手段。因此,中央编办应研究落实中发9号文件“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的具体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应加强协调配合,并行推进“管住中间”和“放开两头”两方面的工作,有效开展电力交易、调度、供电服务和安全监管,加强电网公平接入、电网投资行为、成本及投资运行效率监管,为加快放开发用电计划创造条件。

四、放开发用电计划应坚持政企分开

政企不分是与计划经济相伴而生的,在特定历史时期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政治目标的实现作出了贡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其所隐含的制度性缺陷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绊脚石。中发9号文件明确要求应在“进一步完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的基础上”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工作。

放开发用电计划不能一放了之,更不是将法定的政府计划职能交到电网企业手中;交易中心采用电网企业全资子公司和绝对控股公司的模式的,也不能交到交易中心手中,否则经过多年初步形成的政企分开成果将毁于一旦。个别地区,交易中心突破自身职能定位,在市场准入、发用电量放开规模和步骤上变配合角色为主导角色,都是代行政府职能的具体表现,长此以往计划不但未放开,政府或电网企业的垄断地位反而更加牢固。

五、准入与退出机制是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的抓手

首先,准入机制影响市场结构,用户放开规模应与发电机组放开容量相匹配。从经济学产业组织理论上讲,所谓进入壁垒,是指相对于企图进入的新企业,现存企业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或者说是新企业进入所面临的各种不利因素。它反映了新企业与现存企业之间竞争条件的差异,影响到该市场的垄断竞争状况,从而进入壁垒是影响市场结构的重要因素。进入壁垒的形成来源之一是政策和法律法规,即准入机制,其原因往往是政府出于宏观调控的需要,对新企业进入进行政策和法规的管理和限制。进入壁垒与市场结构紧密相关,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进入壁垒的存在引起价格扭曲,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另一方面进入壁垒存在又具有正面作用,这是因为进入无壁垒的、原子型的完全竞争市场结构,尽管从理论说可以达到社会福利的极大化,但它却是以资源配置效率的牺牲和产品效用的损失为其代价的。

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过程中,双轨制导致进入市场的供需比与整个行业的供需比存在差异,存在政策性导致价格严重扭曲的可能性。发、用双向的电量放开策略不同,价格的扭曲程度也就不同。这就要求在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机制上,科学制定、严肃对待,尽力确保用户放开规模应与发电机组放开容量相匹配。

其次,用公开透明的准入规则颠覆“特批进入”潜规则。以往的诸多文件已经要求按照电压等级或用电容量批次放开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实践中大部分地区已经放开电压等级到110千伏(66千伏)用户,个别地区已经扩大到35千伏和10千伏用户。但部分地区出现了用户选择性的“特批进入”,准入原则和标准不透明的问题。无论是按照电压等级和用电容量,还是采用按行业放开、新用户放开,政策都要明确。中小用户无法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可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这就为售电公司参与市场、增加市场活跃度奠定了制度基础,但各地要界定清楚中小用户的具体标准。“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有效的警察”,因地制宜放开用电计划的权限应该下放到地方政府,但国家必须明令各地做到准入标准和准入流程公开透明,否则会造成部分直接交易用户成为用电特殊主体,导致用户之间和不同地区之间出现竞争不公平的问题。

第三,“全进全出”,“釜底抽薪”,电网企业保底服务保量不保价。在实践中,一些地区准入用户时有两种现象:一种是用户部分电量纳入市场交易,部分电量仍作为计划;另一种是用户可自由退出市场不参与交易。这就导致用户在计划和市场之间“游离”,市场对其有利时选择市场,计划有利时选择计划,在用户规避风险的同时,实际上单边地增大发电企业的经营风险。因此,用户准入时用电量应“全进全出”,要么全市场、要么全计划。文件采用“釜底抽薪”策略,明确220千伏电力用户已全部参与直接交易的地区,应尽快取消220千伏用电目录电价,110千伏用户已全部参与的,应尽快取消110千伏目录电价,即相应用户必须直接参与市场或通过售电公司购电;明确对未纳入优先购电的电力用户,退出市场后的用电量或者电力直接交易合同之外的用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政府定价保底供应,但保底价格应高于市场平均价格,从而促使用户与发电企业理性商谈中长期交易规模、价格等事项。

六、发用电计划放开的节奏应与市场建设路线图契合

积极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与积极稳妥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只有融为一体,才能真正推动新的体制机制落地生花,否则就会导致地方在落实改革政策时无所适从。一般意义上讲,当中长期直接交易电量增长到本地区的10%~30%时,由于电网结构导致输电阻塞、电源结构灵活性不足导致调峰困难等诸多原因,调度中心将难以执行中长期交易电量合同。基于问题导向,此时引入能反映实时价格信号的日前市场和实时平衡机制将成为必须。

因此,“放得开”与“接得住”必须相辅相成,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节点最好不是简单的某年某月,而应首先是什么时间具备开展什么模式电力市场的条件,相应放开多大规模的发用电计划。否则极有可能发生发电企业因担心交易电量落实不公平而加大对电力调度机构公关力度的情况,进而引发秩序失范。

发用电计划放开工作能否取得实效,一要看各地有序放开的方案与电力市场建设方案之间能否更加紧密地结合,二要看牵头有序放开的部门与牵头电力市场建设的部门之间能否更加紧密地配合。“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良好的互动工作机制和领导机关的表率作用在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中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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