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按要约招标交易时,在满足专项市场启动条件的前提下,允许以下三种要约招标:
1.由省内抽水蓄能电厂作为卖方,发起辅助服务容量出售要约,其他发电企业作为买方响应;
2.由省内抽水蓄能电厂作为买方,发起购入电量要约,其他市场交易主体作为卖方响应;
3.由发电企业作为卖方,发起售出电量要约,其他发电企业作为买方响应;若是抽水蓄能电厂响应,则购电抽水;若是其他发电企业响应,则根据交易的电量,降低自身机组的出力,减发一方电量等于增发一方电量。
上述交易均须申报市场运营机构并通过调度机构安全校核。
第十六条双边协商交易中,成交价格为双方约定的价格;在要约招标交易中,每笔交易的成交价格为中标方的报价。
第十七条要约招标交易中,存在多个要约招标时,投标方应明确针对哪项招标进行投标。当一项招标有多个投标者时,按照招标方利益最大化原则,选择投标者中标。因本市场交易标的是电量和容量,均可分割,一项招标,均允许多个投标者共同中标。
第五章 交易流程
第十八条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市场运营机构应先针对省内市场主体,组织年度、月度、旬或周的抽水蓄能发电企业的辅助服务容量和电量的双边协商。余量部分再采取要约招标的方式组织交易。
第十九条双边协商交易应同时满足以下启动条件:
1.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并将合同和交易负荷曲线提交市场监管机构;
2.交易执行日的前一天16时前确认或修订次日交易负荷曲线;
3.具有可用于交易的辅助服务能力,辅助服务交易确实可行;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优化替代辅助服务,
辅助服务交易确有必要;本条由市场运营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判定;
4.不增加系统调峰负担,原则上限制在低谷时段(辅助服务转让替代除外)。
省外发电企业购买省内抽水蓄能电厂的辅助服务容量的交易,应增加以下启动条件:
1.已针对省内发电企业开展了辅助服务容量招标;
2.省外发电企业购买省内抽蓄能电厂的辅助服务容量不超过其总容量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条第十五条所约定的各种要约招标交易场景,应满足如下条件:
1.省外发电企业中标的抽水蓄能辅助服务容量不应超过抽水蓄能发电企业容量的四分之一;
2.抽水蓄能发电企业发起购电要约招标,需在完成调度机构下发的生产计划外尚有抽水余量;
3.省内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发起售电要约招标,以自愿为原则,原则上要求火电机组已达到最小运行方式、已穷尽减少省外电能输入和组织向省外送出的各种努力。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市场运营机构有足够时间执行安全
校核并根据交易结果组织生产,各种交易应提前1个工作日以上进行;各种交易均须按要求报送交易负荷曲线,并在日前进行修订或确认。
第二十二条安全校核包括预校核和正式校核。
1.预校核是指,针对提前7天及以上申报的交易进行的安全校核。预校核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2.正式校核是指,针对通过预校核的上述交易,在实际执行前,或提前7天以内申报的交易进行的安全校核;
3.通过预校核的中长期交易,应在实际执行前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正式校核;
4.日前交易的安全校核应提高工作效率,限时完成,以保证交易实施;
5.为保证系统安全性,通过预校核的中长期交易实际不能执行时,市场运营机构有权退回。为保证交易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通过预校核的中长期交易不能通过正式校核时,市场运营机构应测试调减交易量是否可以通过安全校核,使尽可能多的交易电量得以执行;因安全校核判定不能执行的交易,调度机构就解释具体原因并向市场主体公开。
第二十三条如因客观原则造成交易计划不能全部落实时,先达成的交易优先于后达成的交易。
第二十四条要约招标采用招标方利益最大化的撮合方式。招标要约发出后,市场运营机构根据撮合方式对投标方进行排序,并逐一进行安全校核,通过安全校核的确认最后成交;一项招标,可由多个投标方共同中标。
第六章 交易成本
第二十五条湖南省内市场成员之间发生的交易,引起的损耗等输变电成本的变化,由电网企业承担。
第二十六条湖南省外发售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省内落地计量点至省外的输变电成本由省外市场成员承担。
第七章 结算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其他发电企业向抽水蓄能发电企业购买辅助服务容量的交易,容量费由发电企业支付给抽水蓄能发电企业。
第二十八条每月由交易机构清算各交易主体通过本市场实际成交电量,并由湖南省电力公司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