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五条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交易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
其中市场交易主体主要包括湖南省内统调发电企业(适时扩大到一定装机规模的非统调电厂和售电企业)、抽水蓄能发电企业(适时扩充新型的辅助服务供应商、储能装置等)和省外发电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湖南省内的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电网企业。
第六条市场交易主体须向监管机构申请,并按电力交易机构要求办理注册手续、签订承诺书并完成公示程序后,方可获得参与专项市场的资格。电力交易机构应将注册企业名单分月定期报监管机构备案。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撤销注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撤销注册退出市场的应履行退出前应尽义务。违反相关法规和本规则的,应强制退出或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参与交易的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七条各交易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一)抽水蓄能发电企业(储能等辅助服务提供商)
1.向省内外发电企业出售辅助服务容量,并在约定时间内提供相应服务;
2.向省内外发电企业采购抽水电量;
3.按规则获得相应收益;
4.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本交易规则。
(二)其他发电企业
1.向抽水蓄能发电企业(储能等辅助服务提供商)购买辅助服务容量,并在约定时间内要求抽水蓄能企业提供相应服务;
2.向抽水蓄能企业出售抽水电量;
3.按规则实现电量增发或辅助服务转让替代;
4.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本交易规则。
第八条湖南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建设专项市场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发布交易相关信息,掌握每种交易场景的启动条件,组织和管理市场交易;提供电力交易结算凭据及相关服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向监管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和市场成员提供基础数据;履行相应的市场运营职能,执行每种交易场景的启动条件;对交易结果进行安全校核;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落实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提供市场交易的基础服务,负责交易电费结算。
第三章 交易标的
第九条专项市场的交易标的包括容量和电量。
第十条以容量为交易标的时,其他发电企业(甲方)和抽水蓄能发电企业(乙方)约定一定时间区间、容量及单位容量价格,并向市场运营机构提交交易负荷曲线。
在约定的时间区间和容量范围内,在通过电网安全校核的条件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抽水增加负荷,实现甲方的电量增发或转让辅助服务。
第十一条以电量为交易标的时,交易双方约定电量与交易价格及具体时段;电量为标的的交易,通过抽水蓄能抽水或某发电企业深度调峰、启停调峰实现其它发电企业的电量增发或辅助服务替代。
离实际执行时间7天以内的交易,应向市场交易机构提交交易负荷曲线。超过7天的交易,原则上在电网低谷时段执行,由市场运营机构根据交易双方的约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交易双方达成的容量和电量优先调度保证。
当实际执行过程,交易的容量电量无法完成时,剩余部分由电力调度机构安排或重新进入市场交易。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本专项市场采用双边协商交易和要约招标两种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按双边协商方式交易时,申报并通过调度机构安全校核之后,抽水蓄能发电企业与其他发电企业签订交易合同,并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给市场运营机构。交易合同应明确主要交易事项:
1.以容量为交易标的时,应明确交易的容量、价格及时间区间;
2.以电量为交易标的时,应明确交易的电量、价格和时间区间;
3.交易双方应合同签订的同时向市场运营机构提交交易负荷曲线,如有修改应及时报告市场运营机构,并在每个交易日的前一天16时前向市场运营机构进行确认或修订。